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实用解读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0733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380页
- 文件大小:65MB
- 文件页数:406页
- 主题词:合同法-法律解释-中国
PDF下载
下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实用解读版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总则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合同定义2
第三条 平等原则3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4
第五条 公平原则4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5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6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6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8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8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9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10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11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12
第十四条 要约12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13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14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15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16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7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17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19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19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20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21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21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22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23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24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24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25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2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26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27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27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28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29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30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30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31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32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33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33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3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36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36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37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38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9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0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41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43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4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45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46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47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48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49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50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1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5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54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54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54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55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56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57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58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59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60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61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62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63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63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64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65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6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67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68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9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69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70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70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71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72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72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73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74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75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75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76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77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77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78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80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80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81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82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83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84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85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86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87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87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8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89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90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91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91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92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93
第七章 违约责任95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95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95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96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9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9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9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9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9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10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10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102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0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104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10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105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106
第八章 其他规定107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107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10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10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10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10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110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111
分则113
第九章 买卖合同113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113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11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11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11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11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116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117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118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119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119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120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12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22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122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23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124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12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1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26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127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12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12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129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129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13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131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13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13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1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134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13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13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136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3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137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138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13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140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141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142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142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14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14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145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145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146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47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1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148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148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149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150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151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15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15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153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15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15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154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156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156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157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158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15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160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16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162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162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16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16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16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165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166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166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167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168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169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169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170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17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172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172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173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17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174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176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1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17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17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178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17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179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80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81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181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182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183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183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18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185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18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188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1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189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190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191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192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193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194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194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19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196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196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19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198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198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199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200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201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02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202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203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204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204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205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206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2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定义208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20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21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21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21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213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214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214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215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21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217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21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218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220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22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222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222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22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225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225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226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22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227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229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23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231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23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233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234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235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236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237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239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23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240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241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242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24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2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5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245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246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247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247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248
第二节 客运合同249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249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250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251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252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252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253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254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255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256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256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257
第三节 货运合同258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258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259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260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261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262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263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263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65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266
第三百一十三条 联运的责任承担267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267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26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26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270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270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271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271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7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27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2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75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275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27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276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277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27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280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281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281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282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282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283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284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85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28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287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287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288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288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289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290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29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292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292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293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294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294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295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296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296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297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297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298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299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300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30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302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302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302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304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30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305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306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306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07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308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309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311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311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311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312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313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313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314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315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316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316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317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声明义务318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319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319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320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320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321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323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323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324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324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325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326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记载事项327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327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328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329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329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330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331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332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332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333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334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334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权限334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335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336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337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338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338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339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转交财产义务340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341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341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342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343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343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344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345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34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346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348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348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349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349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350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351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352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35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353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354
第四百二十三条 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35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35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35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358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359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360
附则361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361
附录362
合同纠纷处理全流程法律指引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