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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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基本文件集](https://www.shukui.net/cover/40/32312958.jpg)
- 刘振民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海洋出版社
- ISBN:7502755225
- 出版时间:2002
- 标注页数:516页
- 文件大小:17MB
- 文件页数:567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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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
前言1
编辑说明3
第一部分 序言3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3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5
第五条 正常基线5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5
第六条 礁石5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5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5
第一节 一般规定5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5
第七条 直线基线6
第八条 内水6
第九条 河口7
第十条 海湾7
第十一条 港口7
第十二条 泊船处7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8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8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8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8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9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9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9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9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9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10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10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1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11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11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12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12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12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12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13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14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14
第四节 毗连区14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14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14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14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14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16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16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16
第二节 过境通行17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17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17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17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8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18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19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19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20
第三节 无害通过20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20
第四部分 群岛国21
第四十六条 用语21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21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22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22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23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23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23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23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25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26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26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26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26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27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27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27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28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29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31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31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31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31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32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33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33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34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35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35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36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36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36
第六部分 大陆架38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38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39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40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40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40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40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41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41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41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42
第七部分 公海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4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43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43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4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4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44
第九十条 航行权4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4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44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46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46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46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46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47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47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47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47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48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48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48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48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48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48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9
第一一○条 登临权49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50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1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51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52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52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52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52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52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52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53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53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54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54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55
第一二二条 定义55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55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56
第一二四条 用语56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56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57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57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57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57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57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57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58
第十一部分 “区域”59
第一节 一般规定59
第一三三条 用语59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59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59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59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59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60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60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6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61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61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61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61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6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63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63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63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64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64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64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64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65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68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69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70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70
第四节 管理局71
A分节 一般规定71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71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72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72
B分节 大会72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72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73
C分节 理事会75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75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78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81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82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83
D分节 秘书处85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85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85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85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86
E分节 企业部86
第一七○条 企业部86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87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87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87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87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88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88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88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88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88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88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89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89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89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89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89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90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90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9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9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9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91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91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92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93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93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94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94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94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94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95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95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96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96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96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96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96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96
第三节 技术援助97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97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97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97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97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98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98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98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98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99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99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100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100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102
第六节 执行103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103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103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103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103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104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105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106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106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107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108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108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108
第七节 保障办法108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108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108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109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109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110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110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111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11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111
第八节 冰封区域111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111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112
第十节 主权豁免112
第九节 责任112
第二三五条 责任112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13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13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1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4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114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114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114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114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115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115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115
第二节 国际合作115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116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16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116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117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117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118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119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119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119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119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120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120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121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121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121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121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121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21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21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121
第五节 责任122
第二六三条 责任122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122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122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122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1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3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123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123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123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124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124
第二节 国际合作124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125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125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125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125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126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126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126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126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127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127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128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128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128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12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8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128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129
第二八四条 调解129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129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129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129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130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130
第二八九条 专家131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131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132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132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132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133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133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133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133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133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135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137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138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138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138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138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138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139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140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140
第三○五条 签字140
第三○七条 加入141
第三○八条 生效141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141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141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142
第三一二条 修正142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143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143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143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144
第三一七条 退出144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145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145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145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147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49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152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152
第二条 探矿152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15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153
第五条 技术转让154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156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15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159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15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16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16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16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161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168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169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169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169
第十八条 罚则173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173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173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173
第二十二条 责任174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175
第一条 宗旨175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175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175
第四条 组成175
第五条 董事会175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176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178
第八条 所在地178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178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179
第十一条 财政179
第十二条 业务181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182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185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185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185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85
附件五 调解185
第四条 程序186
第五条 和睦解决186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186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187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187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187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187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187
第七条 报告187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188
第十三条 权限188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188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189
第一条 一般规定189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189
第二条 组成189
第三条 法官189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189
第五条 任期190
第六条 出缺190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191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191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191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191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191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191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19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192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192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193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193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193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194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194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194
第二节 权限194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194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195
第三节 程序195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195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195
第二十六条 审讯195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195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196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196
第三十条 判决书196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196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196
第三十五条 组成197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197
第三十四条 费用197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197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198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198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198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19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198
第五节 修正案199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199
附件七 仲裁200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200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200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200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201
第五条 程序202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202
第七条 开支202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202
第九条 不到案202
第十条 裁决书202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203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203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203
附件八 特别仲裁204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204
第二条 专家名单204
第三条 特点仲裁法庭的组成205
第五条 事实认定206
第四条 一般规定206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207
第一条 用语207
第二条 签字207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207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207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208
第六条 责任209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209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209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211
第四条 同意接受约束212
第三条 签字212
第二条 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212
第一条 第十一部分的执行212
第五条 简化程序213
第六条 生效213
第七条 临时适用213
第八条 缔约国214
第九条 保管者214
第十条 有效文本214
附件215
第一节 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215
第二节 企业部221
第三节 决策222
第四节 审查会议225
第五节 技术转让225
第六节 生产政策226
第七节 经济援助228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229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23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与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合编文本233
编者注23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34
第一部分 序言236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236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23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38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238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238
第一三三条 用语238
第一节 一般规定238
第十一部分 “区域”23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239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239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239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240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240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4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240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241
《协定》附件第5节第1段24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242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243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243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244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244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244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244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245
《协定》附件第6节和第7节246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248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248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249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250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250
A分节 一般规定251
《协定》附件第1节第17段251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251
第四节 管理局251
《协定》附件第4节251
《协定》附件第1节第12段252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253
《协定》附件第1节第1段254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254
《协定》附件第1节第2至第5段254
B分节 大会256
《协定》附件第3节第14段256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256
《协定》附件第3节第2、第3、第4、第7、第9和第10段257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258
《协定》附件第3节第1段258
《协定》附件第9节第7段259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260
《协定》附件第3节第15、第16、第9和第10段261
C分节 理事会261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261
《协定》附件第3节第8段263
《协定》附件第3节第2、第5、第6和第7段264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265
《协定》附件第3节第11和第12段266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267
《协定》附件第1节第15和第16段267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269
《协定》附件第9节第9段270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270
《协定》附件第3节第2和第13段271
《协定》附件第1节第4段272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272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273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273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274
《协定》附件第9节275
D分节 秘书处277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277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77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277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278
E分节 企业部278
第一七○条 企业部278
《协定》附件第2节279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281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281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281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281
《协定》附件第1节第14段282
《协定》附件第9节第7段(c)和(d)项28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282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283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283
《协定》附件第1节第14段283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284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284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284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28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284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284
第一七五条 年底审计284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285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285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285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286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286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286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286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286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286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287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288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288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289
《协定》附件第4节289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289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放的基本条件291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291
第二条 探矿291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291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29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292
第五条 技术转让293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段294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294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295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295
《协定》附件第1节第6至第11段296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298
《协定》附件第1节第10段298
《协定》附件第2节第5段299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29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300
《协定》附件第1节第13段30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30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301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301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301
《协定》附件第8节303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304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304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放的专属权利304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305
《协定》附件第1节第5段(f)项307
第十八条 罚则308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309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309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309
第二十二条 责任310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311
第一条 宗旨311
《协定》附件第2节第1、第2和第6段311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312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312
第四条 组成313
第五条 董事会313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314
《协定》附件第3节第11段(b)项314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314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段315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316
第八条 所在地316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316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317
第十一条 财政317
《协定》附件第2节第3段319
第十二条 业务320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321
附录 《公约》第十一部分不再适用的条款323
一、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部分323
二、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部分326
三、第一六一条(理事会的组成、程序和表决)部分327
四、第一六二条(理事会权力和职务)部分328
五、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部分329
六、附件三第五条(技术转让)全部329
八、附件三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全部331
七、附件三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部分331
九、附件三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部分332
“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341
序言341
第一部分 导言342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342
第二部分 探矿344
第二条 探矿344
第三条 探矿通知344
第四条 对通知的考虑345
第五条 年度报告346
第六条 年度报告内的探矿数据和资料的机密性346
第七条 关于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事故的通知346
第八条 考古或历史文物346
第二节 申请书的内容347
第十条 申请书的格式347
第三部分 请求核准合同形式的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347
第九条 通则3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47
第十一条 担保书348
第十二条 财政和技术能力349
第十三条 以前同管理局订立的合同351
第十四条 承诺351
第十五条 申请的总区域351
第十六条 在指定保留区域以前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352
第十七条 请求核准保留区域的工作计划的申请352
第十八条 须为核准工作计划提交的数据和资料353
第二十条 申请书的收受、确认和妥善保管354
第四节 申请书的处理354
第三节 费用354
第十九条 申请费354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审议35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对勘探工作计划的审批357
第四部分 勘探合同358
第二十三条 合同358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权利358
第二十五条 区域面积和放弃359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359
第二十七条 训练360
第二十八条 对勘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审查360
第二十九条 担保的终止360
第三十条 责任361
第三十一条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362
第五部分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362
第三十二条 紧急命令363
第三十三条 沿海国的权利364
第三十四条 考古或历史文物365
第六部分 机密性366
第三十五条 专有数据和资料及机密性366
第三十六条 确保机密性的程序367
第七部分 一般程序369
第三十七条 通知和一般程序369
第三十八条 指导承包者的建议369
第八部分 解决争端371
第三十九条 争端371
第九部分 多金属结核以外的其他资源372
附件一 从事探矿的意向通知373
第一节 申请者资料375
附件二 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以取得合同的申请书375
第二节 关于所申请区域的资料376
第三节 行政和技术资料377
第四节 勘探工作计划378
第五节 承诺379
第六节 以前的合同379
第七节 附件380
附件三 勘探合同381
附件四 勘探合同的标准条款383
第一节 定义383
第二节 使用权的保障383
第三节 合同期限384
第五节 环境监测385
第四节 勘探385
第六节 应急计划和紧急情况386
第七节 考古或历史文物388
第八节 训练388
第九节 帐簿和记录388
第十节 年度报告389
第十一节 合同期满时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390
第十二节 机密性391
第十三节 承诺391
第十四节 检查392
第十五节 安全、劳动及健康标准393
第十六节 责任393
第十七节 不可抗力394
第二十节 担保的终止395
第十九节 放弃权利395
第十八节 免责条款395
第二十一节 合同的暂停和终止及罚则396
第二十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397
第二十三节 不放弃权利397
第二十四节 修改398
第二十五节 争端398
第二十六节 通知398
第二十七节 适用的法律399
第二十八节 解释399
第二十九节 其他文件400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995年执行协定”)401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403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403
第四条 本协定与《公约》之间的关系404
第二条 目标404
第三条 适用404
第二部分 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405
第五条 一般原则405
第六条 预防性做法的适用406
第七条 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互不抵触407
第三部分 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410
第八条 养护和管理的合作410
第九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411
第十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职能412
第十一条 新成员或参与方413
第十二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活动的透明度413
第十三条 加强现有的组织和安排413
第十六条 完全被一个国家的国家管辖地区包围的公海区414
第十五条 闭海和半闭海414
第十四条 收集和提供资料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414
第四部分 非成员和非参与方416
第十七条 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416
第五部分 船旗国的义务417
第十八条 船旗国的义务417
第六部分 遵守和执法418
第十九条 船旗国的遵守和执法问题418
第二十条 国际的执法合作420
第二十一条 分区域和区域的执法合作421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第21条进行登临和检查的基本程序424
第二十三条 港口国采取的措施425
第七部分 发展中国家的需要426
第二十四条 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426
第二十五条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形式426
第二十六条 为执行本协定提供特别援助427
第八部分 和平解决争端428
第二十七条 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428
第二十八条 预防争端428
第二十九条 技术性争端428
第三十条 解决争端程序428
第三十一条 临时措施429
第三十二条 对解决争端程序适用的限制429
第九部分 非本协定缔约方430
第三十三条 非本协定缔约方430
第十部分 诚意和滥用权利431
第三十四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431
第十一部分 赔偿责任432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责任432
第三十六条 审查会议433
第十二部分 审查会议433
第十三部分 最后条款434
第三十七条 签字434
第三十八条 批准434
第三十九条 加入434
第四十条 生效434
第四十一条 临时适用434
第四十二条 保留和例外435
第四十三条 声明和说明435
第四十四条 同其他协定的关系435
第四十五条 修正435
第四十六条 退出436
第四十七条 国际组织的参加436
第五十条 有效文本437
第四十九条 保管者437
第四十八条 附件437
附件一 收集和分享数据的标准规定439
第一条 一般原则439
第二条 收集、汇编和交换数据的原则439
第三条 基本渔业数据440
第四条 船只数据和资料441
第五条 报告441
第六条 数据核实442
第七条 数据交换442
附件二 在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方面适用预防性参考点的准则443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445
导言445
一、各期会议447
二、海洋法会议的参加448
三、高级职员和委员会450
四、起草委员会454
五、议事规则和协商的进行455
最后文件的注释461
附件一467
决议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467
决议二 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469
决议三476
决议四477
附件二 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478
附件三 纪念解放者西蒙·博利瓦尔479
附件四 向委内瑞拉总统、政府和官员表示感谢的决议480
附件五 对巴拿马同盟会议的颂辞481
附件六 关于发展各国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服务基层结构的决议482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协定的决议485
秘书长的报告: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规定所涉及的未解决问题的协商489
联合国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会议最后文件497
一、导言497
二、洄游鱼类会议的各届会议498
三、洄游鱼类会议的出席情况499
四、主席团成员和委员会502
五、会议文件502
六、会议的工作503
附件507
决议一 早日切实执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507
决议二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发展情况的报告508
附录509
1982年《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及“1995年执行协定”缔约国一览表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