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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专题研究 2](https://www.shukui.net/cover/72/33143842.jpg)
- 谢哲胜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7300047343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210页
- 文件大小:12MB
- 文件页数:225页
- 主题词:民法-所有权-研究-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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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篇 惩罚性赔偿1
一、引言1
二、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及其经济功能3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3
(二)惩罚性赔偿的意义4
(三)惩罚性赔偿的目的(经济功能)4
(四)与填补性赔偿本质上的区别6
三、惩罚性赔偿的成立要件及赔偿范围7
(一)成立要件7
(二)赔偿范围16
(三)与精神上损害赔偿(慰抚金)之关系18
四、适合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事件19
(一)概说19
(二)故意的侵权行为20
(三)过失的侵权行为20
(四)产品责任21
(五)契约责任22
五、有关惩罚性赔偿之批评及其评析22
(一)违反民事损害赔偿没有惩罚功能之原则22
(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保护23
(三)违反重复评价禁止23
(一)概说24
六、惩罚性赔偿与责任保险24
(四)原告取得横财24
(五)赔偿额计算并无客观标准24
(二)承保与否的政策考量25
(三)美国法院的见解26
七、台湾地区现行法惩罚性赔偿之规定27
(一)“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27
(二)“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28
(三)“商标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29
(四)“专利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29
(五)“著作权法”第八十八条29
八、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评析30
(六)“营业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二项30
(七)“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二项30
九、惩罚性赔偿引进台湾地区之展望与建议——代结论32
参考文献33
第二篇 侵权行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与有过失——“民法”第二百十七条修正评析37
一、引言37
二、第三人与有过失38
(一)第三人与有过失的意义38
(二)第三人与有过失的理论基础39
(三)第三人与有过失理论的适用范围41
(一)美国法42
三、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与有过失42
(二)德国法43
四、台湾地区法之分析44
(一)台湾地区学者见解44
(二)台湾地区实务见解46
(三)检讨分析47
五、“民法”第二百十七条修正评析——结论49
(一)第三人与有过失明文化应予肯定49
(二)准用徒增争议应规定更加明确49
(三)法定代理人与有过失应明文排除于第二百十七条的准用范围50
参考文献50
一、引言52
第三篇 不动产仲介的法律关系与斡旋金的法律效力52
二、不动产仲介的意义及其经济作用54
(一)不动产的意义54
(二)仲介的意义55
(三)不动产仲介56
(四)不动产仲介的经济作用57
三、不动产仲介的法律性质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58
(一)概说58
(二)卖方与不动产仲介人之间58
(三)不动产仲介人与买方之间69
(四)代理的问题72
(五)定型化契约条款内容控制之问题74
四、斡旋金的意义及其经济作用76
(一)斡旋金的意义77
(二)斡旋金的经济作用78
五、斡旋金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79
(一)概说79
(二)买方与不动产仲介人之间80
(三)不动产仲介人与卖方之间80
(四)买方与卖方之间80
(五)小结81
(一)仲介人收受斡旋金,交易未完成,亦不返还买方斡旋金82
(二)仲介人向不同买方收受多次斡旋金82
六、斡旋金纠纷态样及其法律效果评析82
(三)于斡旋期间,仲介人尚未将斡旋金交付卖方前,买方终止委托,斡旋金被没收83
(四)仲介人已依约定将斡旋金交付卖方,买方后悔不买,斡旋金被没收83
(五)卖方收受斡旋金后,后悔不卖83
(六)卖方向不同仲介人或买方收受多次斡旋金或定金83
(七)交付斡旋金应行注意事项84
七、斡旋金与“内政部”拟定的“要约书”之比较85
(一)“要约书”之特点86
(二)斡旋金与“要约书”对关系人等的利弊得失87
(三)斡旋金与“要约书”之选择88
八、结论89
后记90
一、引言95
第四篇 赠与的生效要件95
二、无偿契约之特性96
(一)概说96
(二)要式性98
(三)要物性99
(四)小结100
三、赠与契约的要式性或要物性100
(一)概说100
(三)日本法101
(四)美国法101
(二)德国法101
(五)小结102
四、“民法”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的解释与适用102
(一)概说102
(二)“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适用102
(三)“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适用105
(四)小结106
五、“民法”债编修正草案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之完美性107
(一)概说107
(二)修正适用结果107
(三)完美性107
六、结论108
一、引言109
第五篇 合会契约109
二、合会的意义110
三、合会的种类111
四、合会的法律性质112
(一)个别性合会113
(二)团体性合会113
五、合会的特点113
(一)定期存款以上的利息113
六、合会的法律效力114
(一)共同效力114
(三)免提供担保114
(二)活期存款的流动性114
(二)个别效力115
(三)倒会后的民事责任116
七、结论——“民法”债编各论各种之债第十九节之一条文草案修正建议118
参考文献120
第六篇 民法上相邻关系与社区管理之探讨122
一、引言122
二、不动产相邻关系124
(一)不动产财产权之特性124
(二)不动产财产权细分之趋势127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规范之必要性127
三、相邻关系在所有权之地位128
(一)相邻关系之意义129
(二)相邻关系之制定目的与性质131
(三)相邻关系法律规定之性质132
(四)相邻关系之适用范围134
(五)小结135
四、相邻关系权利义务之态样135
(一)现行法律之规定135
(二)物权编修正草案之规定138
(三)综合检讨141
五、社区管理之法律基础145
(一)社区管理之重要性145
(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范社区管理之规定145
(三)随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契约之适用148
六、修法建议——代结论154
第七篇 准征收之研究——以美国法之研究为中心156
一、引言156
二、征收理论之演变——由公用征收至公益征收158
(一)征收之概念158
(二)征收理论之演变160
三、美国法准征收之理论165
(一)警察权行使限制私有财产权165
(二)管制性法规(governmental regulations)之合宪性166
(三)准征收之态样166
(四)准征收之救济176
(五)准征收之规范目的181
(一)各种构成准征收态样之介绍及检视183
四、以准征收理论检视台湾地区若干“政府行为”和法规之妥当性183
五、本文意见——代结论190
(二)构成准征收态样之现况评析190
(一)无益及有害经济活动之禁止,不予补偿192
(二)管制准征收192
(三)占有准征收192
(四)准征收之救济192
后记193
第八篇 “全民健康保险法”节制医疗费用规定之经济分析195
一、引言195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196
(一)社会安全制度概说197
三、社会安全制度之经济分析197
(二)社会安全制度给付之种类198
(三)社会安全制度各种给付之优缺点198
(四)社会安全制度之选择200
四、“全民健康保险法”节制医疗费用之规定及其经济分析202
(一)概说202
(二)医疗费用支付制度202
(三)给付范围205
(四)部分负担207
(五)诈领保险给付或虚伪申报医疗费用之处罚209
五、结论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