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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利器民法问答 债权](https://www.shukui.net/cover/49/33665637.jpg)
- 会文编辑所编 著
- 出版社: 上海棋盘街会文堂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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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时间:未知
- 标注页数: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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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页数: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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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债权之部1
二○三 何谓债权1
二○四 债权与物权有何异点1
二○五 债权成立之要素若何2
二○六 债权发生之原因若何2
二○七 何谓法律直接规定之债权3
二○八 债权标的之意义及其要件若何3
二○九 试言以物之给付为标的之债权4
二一○ 不特定物之债权得变而为特定物之债权否5
二一一 不特定物之给付当用何种品质5
二一二 人之行为得为债权之标的否6
二一三 特定物未交付时债务人负何种责任6
二一四 以通货之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其性质如何7
二一五 以特种通货为给付之标的消灭债权亦消灭否7
二一六 权利或危险移转时其标的物之性质有变更否8
二一七 以外国通货指定债额者得以中国通货支付之否9
二一八 利息之定义若何9
二一九 利息与赁金及租金之区别若何10
二二○ 利息之发生及取得若何10
二二一 试说明制定利率之理由10
二二二 迟延利息之意义若何11
二二三 试言重利之意义及其理由12
二二四 选择债权之定义若何12
二二五 选择债权之性质若何13
二二六 选择债权之选择权为何人所有乎13
二二七 选择之方法若何试分别说明之14
二二八 第三人行使其选择权时其意思表示当向何人为之14
二二九 有选择权者不为选择时则此权当属何人15
二三○ 选择债权之标的物不能给付时将如何16
二三一 因无选择权者之过失而标的物灭失则给付当如何16
二三二 选择债权既许其有溯及力而又加以制限是何理由17
二三三 选择债权与任意债权之区别若何17
二三四 债权之效力如何18
二三五 试说明履行与清偿之意义及其区别19
二三六 由第三人为给付债权人得拒绝否19
二三七 履行债务人应具如何要件若要件不具得撤消其履行否20
二三八 试说明凖占有人得受履行之理由20
二三九 履行之标的何如试分别说明之21
二四○ 债权之事务管理人得受债务人之履行否21
二四一 强制履行之意义及其理由若何22
二四二 何种债务不许强制履行试举例以明之23
二四三 代物清偿之意义及其要件如何23
二四四 何谓单纯债权24
二四五 何谓期限附债权其责任如何24
二四六 履行债务之处所如何24
二四七 履行债务之费用于何情形可取给於债权人25
二四八 履行数个债务不足抵总数时应如何充当26
二四九 履行之提供与履行之引渡其异同之点如何26
二五○ 债务人已履行而债权人未收受应用如何方法以免除其责任27
二五一 提存之条件若何27
二五二 损害赔偿之意义若何28
二五三 试述损害赔偿之范围28
二五四 当事人得豫结契约免除债务人故意之责任否29
二五五 基于代理人所生之损害本人是否负同一之责任29
二五六 损害赔偿皆以金钱计算之理由何在30
二五七 损害赔偿债务人可代位之理由试详细说明之31
二五八 当事人应如何应任迟延之责31
二五九 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如何32
二六○ 债权人行使其间接诉权有否制限33
二六一 债权人既收受赔偿额同时得收受违约金否33
二六二 试说明赔偿额得豫定之理由34
二六三 债务人加害于标的债权人应用如何方法以为救济竝列举其条件34
二六四 因迟延而不能给付之情形债务人任损害赔偿之责否35
二六五 损害赔偿是否必要证明又债务人得为抗辩否35
二六六 迟延之债务人对於赔偿则须支付利息对於利息无须交付利息是何理由36
二六七 债权让与之意义若何37
二六八 债权得让与之理由何在37
二六九 何种债权不得让与38
二七○ 试说明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之债权38
二七一 债权让与之后其权利当然移转於让受人其结果如何39
二七二 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债权得转向让受人主张抵销否40
二七三 试说明债务承任之意义40
二七四 债务之承任是否得债务人之同意即生效力41
二七五 承任人得对抗债权人否41
二七六 试详述承任之便利42
二七七 承任与让与之差异若何43
二七八 行使承任权时既以求偿权之范围为限其结果如何43
二七九 何谓约定承任44
二八○ 债务承任必经债权人同意理由何在45
二八一 何谓法定承任45
二八二 债务之承任以求偿权为范围是何理由46
二八三 第三取得者间之关系及其分担之法若何47
二八四 物上保证人间之关系若何47
二八五 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关系若何48
二八六 担保物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间之责任如何48
二八七 试说明物上保证与物上保证人及保证人之区别49
二八八 债权消灭之原因有几50
二八九 债权消灭之意义若何50
二九○ 清偿之意义若何51
二九一 受领人对於清偿人负何种义务51
二九二 清偿人不为充当之指定依如何规定52
二九三 清偿人之给付不足消灭其原本及利息费用之全额则此时之充当应如何并清偿人有指定权否52
二九四 提存之标的物及其原因若何53
二九五 提存之场所是否由债务人之意思而定又提存后债务人仍负责任否54
二九六 债务人得取回其提存物否54
二九七 提存物之取回权得扣押否55
二九八 试说明拍卖之情形及其条件55
二九九 何谓抵销56
三○○ 抵销方法各国不一其例试详言其主义之得失57
三○一 抵销之利益如何试详论之57
三○二 抵销之条件若何58
三○三 何谓同种标的59
三○四 抵销应如何行使60
三○五 反对抵销之意思表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否60
三○六 因故意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是何理由61
三○七 禁止扣押之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是何理由61
三○八 债务之履行地不同得抵销否62
三○九 抵销之效力及其结果若何62
三一○ 试言更改之意义及方法63
三一一 更改与让与之差异何在64
三一二 更改与承任之差异何在65
三一三 更改与代物清偿之差异何在65
三一四 更改之要件若何66
三一五 期限或条件之变更得谓为更改否66
三一六 债权人替换之更改必用确定日期证书有何理由67
三一七 因更改而不生新债务其旧债务消灭否67
三一八 债权人之单独行为即能免除其理由若何68
三一九 债权与物权关于免除之异点如何68
三二○ 债务之免除为无偿乎为有偿乎69
三二一 混同亦为债权消灭原因理由何在69
三二二 其债权为第三人权利之标的物时亦因混同而消灭否70
三二三 多数当事人之债权其意义若何71
三二四 连合债务平均分担之理由能说明之乎71
三二五 全担主义与分担主义之区别及其得失若何72
三二六 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之理由何在73
三二七 连带债务之性质若何73
三二八 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间有直接效力否74
三二九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对于一债务人为请求他债务人亦生效力否74
三三○ 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清偿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75
三三一 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抵销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75
三三二 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更改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76
三三三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之一人为免除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77
三三四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混同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77
三三五 连带债务之一人因时效完成而债务消灭他债务人之债务如何78
三三六 连带债务人如何得行使其求偿权78
三三七 连带债务人求偿权之范围若何79
三三八 连带债务之一人因失其资力不能偿还应如何分任79
三三九 清偿人之求偿权由何发生80
三四○ 何谓连带之免除80
三四一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意义及其异同若何81
三四二 连带债权一人所生之事项对於他债权人亦生效力否81
三四三 不可分债务之意义试说明之82
三四四 不可分债务其当事人间之关系如何82
三四五 数人负担不可分债务与连带债务有区别否83
三四六 不可分债权人之一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及于他债权人否84
三四七 不可分债权人之一人与债务人为更改或免除将如何84
三四八 不可分债务变为可分债务将如何85
三四九 试说明契约之意义86
三五○ 债务关系无法律规定时须依何者为根据86
三五一 给付不能之契约亦有效乎87
三五二 给付不能为当事人之一造所明知或有过失其应负如何责任87
三五三 给付有一部可能或选择给付有一种不能应如何办理88
三五四 给付不能之情形除去后其契约将何如88
三五五 违法律中禁止规定之契约应若何办理89
三五六 给付由当事人之一造指定者若何89
三五七 对待给付得由何人指定90
三五八 第三人得指定给付否90
三五九 给付得由第三人自由指定其契约若何90
三六○ 让与将来取得财产为标的之契约亦有效否91
三六一 继承未开始之继承财产得以之订定契约否91
三六二 因双务契约而负担给付者得拒绝履行否92
三六三 双务契约成立后相对人之财产减少将如何92
三六四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契约亦得订立否93
三六五 契约之解除若何94
三六六 行使解除权之方法若何94
三六七 契约解除之效力若何94
三六八 解除权之消灭如何95
三六九 关于解除权之消灭有无例外96
三七○ 何谓买卖96
三七一 试说明买卖契约之性质96
三七二 买卖之类别若何97
三七三 买卖之效力何时发生98
三七四 买主已交定银于卖主其契约得解除否98
三七五 关于买卖之费用应如何负担98
三七六 卖主对于买主负如何义务99
三七七 卖主亦有时得不任瑕疵担保之责乎100
三七八 主从物有瑕疵其关系若何100
三七九 买主对於卖主应负如何义务101
三八○ 何谓买回102
三八一 行使买回权须遵如何规定102
三八二 何谓特种试买卖略述之103
三八三 何谓互易103
三八四 何谓赠与104
三八五 试列举赠与之类别104
三八六 赠与人负如何义务105
三八七 赠与人得拒绝履行契约否105
三八八 赠与之废止若何106
三八九 赠与亦有不得废止乎106
三九○ 何谓使用赁贷借107
三九一 不动产之赁贷借契约亦重方式否107
三九二 试言赁贷人之义务108
三九三 试言赁借人之义务109
三九四 赁贷借之期间若何109
三九五 赁借主亦得转贷赁借物及让与权利否110
三九六 赁借主之继承人得声明解除契约否110
三九七 赁贷借契约解除之效力能溯及既往否111
三九八 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其赁贷借关系若何111
三九九 不动产上设定物权时其赁贷借关系若何112
四○○ 何谓用益赁贷借112
四○一 耕作地之赁借主负如何义务112
四○二 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较少赁借主有如何权利113
四○三 赁贷主之质权如何114
四○四 赁贷借未定期间其契约得如何解除114
四○五 何谓使用贷借115
四○六 货主对于借主负如何责任115
四○七 借用物有变更毁损者借主应任其责否115
四○八 借主对于贷主有如何义务116
四○九 贷主遇若何情形得声明解约116
四一○ 何谓消费贷借117
四一一 消费贷借亦有时变易其单务(片务)契约之性质乎118
四一二 消费贷借标的物不能依约归还时将如何118
四一三 何谓雇佣119
四一四 雇主对于受雇人负如何义务119
四一五 雇佣之効力得及于第三人否120
四一六 受雇人得如何请求报酬120
四一七 雇佣契约得如何声明解除121
四一八 何种雇佣应给与证明书122
四一九 何谓承揽122
四二○ 承揽与雇佣之区别若何123
四二一 事项标的物之瑕疵承揽人负如何责任123
四二二 定作人之义务若何124
四二三 事项标的物之危险应如何担负125
四二四 定作人关于事项瑕疵之权利其消灭时效若何125
四二五 承揽人亦有质权及抵押权否126
四二六 何谓居间126
四二七 居间契约之特质若何127
四二八 居间人如何不得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127
四二九 居间之终止如何128
四三○ 因婚姻居间所约之报酬何以不生效力128
四三一 何谓委任129
四三二 受任人之义务若何129
四三三 委任人之义务若何130
四三四 委任契约如何终止131
四三五 委任既终止何时仍视为存续131
四三六 何谓寄托132
四三七 受寄人应如何保管132
四三八 寄托物之归还若何133
四三九 寄托何时凖用消费贷借之规定133
四四○ 何谓合伙134
四四一 合伙之内部关系若何134
四四二 合伙之外部关系若何135
四四三 合伙契约如何终止136
四四四 何谓隐名合伙136
四四五 隐名合伙之特质若何137
四四六 试述隐名合伙解散之情形138
四四七 何谓终身定期金契约138
四四八 关于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期间若何139
四四九 关于博戏及赌事之效力若何139
四五○ 何谓和解140
四五一 何谓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141
四五二 何谓保证142
四五三 试说明保证之范围142
四五四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拒绝履行债务否143
四五五 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得请求免除保证之责否143
四五六 保证人有数人其责任及关系若何144
四五七 试说明广告之性质145
四五八 行为人不知广告而为行为时得要求报酬否146
四五九 广告之撤回及其撤回之方法若何146
四六○ 完结广告行为有数人时何人当受报酬147
四六一 数人同时完结广告行为其受报酬之权利如何148
四六二 广告撤回权之抛弃若何148
四六三 发行指示证券及其法律关系若何149
四六四 以交付指示证券为给付何时发生效力149
四六五 领取人对于指示人何时须即行通知150
四六六 被指示人之义务如何151
四六七 指示人与被指示人间之关系如何151
四六八 指示人得撤回其证券否151
四六九 领取人将其指示证券而为让与时其规定如何152
四七○ 发行无记名证券之原则若何153
四七一 发行人对于无记名证券负如何责任153
四七二 发行无记名证券人亦有时得不为给付或与持有人对抗乎154
四七三 何谓管理事务155
四七四 管理事务之要素若何155
四七五 管理所生之损害管理人对于本人而任责否156
四七六 管理开始管理人须通知本人其理由安在156
四七七 管理人须继续管理否157
四七八 管理人计算之义务如何157
四七九 管理人若系无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将如何158
四八○ 本人对于管理人之义务如何159
四八一 管理事务有错误时将如何159
四八二 试说明不当利得之意义及其原则160
四八三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者如何得请求其归还160
四八四 明知债务不存在而为清偿之给付者得请求归还否161
四八五 因结果而为给付其结果不发生得请求归还否161
四八六 受领给付而致违法禁或背良俗者其给付应归还否162
四八七 标的物为无权利人所处分或给付人向无权利人为给付时无权利人负如何义务162
四八八 先期清偿不得请求归还理由何在163
四八九 受益人不能归还其利益时将如何164
四九○ 侵权行为性质若何164
四九一 违保护他之法律及背于善良风俗之行为是否侵权行为165
四九二 官吏公吏及其他公务员违应守之法律及应书之职务而害及第三人是否侵权行为166
四九三 数人共同为侵权行为其责任如何试说明其理由166
四九四 未成年或心神丧失者为侵权行为其责任属于何人167
四九五 被用人因执行事业而为侵权行为其责任属于何人168
四九六 承揽人为侵权行为定作人负责任否168
四九七 占有动物人其动物加害于他人其责任如何169
四九八 因设置或保存土地之工作物有瑕疵加害于他人其自主占有人之责任如何169
四九九 土地工作物系他人所移转而发生损害者其责任如何170
五○○ 侵权行为之求偿权应为何人所有171
五○一 损害他人身体应如何赔偿171
五○二 财产以外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专为被害人所有172
五○三 损害他人之名誉更有如何处分172
五○四 依侵权行为而侵夺他人之物者将如何办理173
五○五 侵夺物为第三人所有加害人仍须对于所有人而为赔偿否173
五○六 加害人何时应支付定期金174
五○七 关于求偿义务之特例如何175
五○八 被害人之请求权其消灭时效若何175
五○九 废止债权请求权消灭被害人仍得拒绝履行债务否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