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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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https://www.shukui.net/cover/52/34237928.jpg)
- 巴丁·沃尔夫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1988
- 标注页数:864页
- 文件大小:32MB
- 文件页数:899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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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二三九节 (四)受诉法院须有管辖权:1
目 录1
译者序1
俄文译本序3
著者序15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问题17
第一编绪论17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范围17
第二节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既得权的保护19
第三节 国际礼让?万国法21
第四节 法律的“协调”21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22
第六节国际私法与统一的各国国内法25
第七节 国际私法与管辖权26
第九节 国际私法与对外国人的待遇27
第八节 国际私法与国籍法规27
第十节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这个名称28
第二章 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31
第十一节 本问题概观31
第十二节 几个国家所共有的冲突规则32
第十三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33
第十四节 礼让作为国际私法的基础34
第十五节 “许多个人的国际社会”35
第十六节 冲突规则不能统一的因素37
一、罗马法41
第十七节 罗马的法律资料并无国际私法的记载41
第三章历史的概观41
二、从六世纪到十一世纪43
第十八节 属人的原籍地法的范围43
三、法则区别说44
第十九节 法则区别说的开始:阿尔德里克44
第二十节 巴托尔:各种法则46
第二十一节 英格兰的习惯法47
第二十二节 老生常谈48
第二十三节 十六世纪的法兰西学派49
第二十四节 荷兰的学说;胡伯和约翰·伏特50
第二十五节 十七和十八世纪的德意志和法兰西51
第二十六节结论52
第二十七节 早期的英格兰法54
四、十八世纪中叶以前的英格兰法54
五、最早的编纂法典的尝试(1756—1811年)55
第二十八节 《巴伐利亚法典》和《普鲁士邦一般法典》55
第二十九节 《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56
六、十九世纪的学说56
第三十节 绪论56
第三十一节 斯托立57
第三十二节萨维尼58
第三十三节 孟契尼61
第三十四节 现代法律家的态度64
第三十六节 《德国民法典》66
七、现代立法66
第三十五节《法国民法典》的影响66
第三十七节 最近的法典67
第三十八节没有法典的地区68
第三十九节 国际公约70
第四十节 《海牙公约》70
第四十一节 《日内瓦公约》71
第四十二节 拉丁美洲的一些公约72
第四十三节 展望74
第二编 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85
第四十四节 “国际的”管辖权和“国内的”管辖权85
第四章管辖权的界限85
第四十五节外国法院的管辖权86
一、受英格兰法院管辖的人87
第四十六节 敌性外国人87
第四十七节 豁免权88
第四十八节 国家的豁免权89
第四十九节 国家元首的豁免权90
第五十节外交代表的豁免权91
第五十一节 并无豁免责任的特权91
第五十二节 豁免权的放弃和消灭92
第五十三节 管辖权的目的是否在于保护本国人?93
二、决定法院管辖权界限的原则93
第五十四节 管辖权是不是发展本国法律的方法?94
第五十五节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利益95
第五十六节 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协议96
第五十七节管辖权和公共利益97
第五章 英格兰关于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规则103
第五十八节 两种诉讼103
第五十九节 被告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104
第六十节 公司和合伙作为被告105
第六十二节 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106
第六十一节 被告不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106
第六十三节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的法院107
第六十四节 契约地的法院108
第六十五节 侵权行为地和行为地的法院109
第六十六节 牵连诉讼的法院110
第六十七节 对空中运送人的管辖权111
第六十八节财产地的法院111
第六十九节 协议的法院112
一、对船舶的诉讼118
第七十一节一般规则118
第七十节 对船舶的诉讼118
二、离婚诉讼118
第六章对物的诉讼或其他程序118
第七十二节 例外的情形119
第七十三节 遗弃和驱逐出境120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各种有瑕疵的婚姻122
第七十四节 无效的、可以撤销的和乌有的婚姻122
第七十五节 英格兰法124
第七十六节 住所地法院125
第七十七节 英维尔克拉德诉英维尔克拉德案126
第七十八节 居所地法院127
第七十八节(甲) 婚姻举行地法院128
第七十八节(乙) 遗弃和驱逐出境129
第七十九节 分居130
四、有关裁判上分居和恢复夫妻同居权利的管辖权130
五、婚生地位和婚姻有效的宣告131
第八十一节管辖权131
第八十节 夫妻同居权利的恢复131
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133
第八十二节 未成年人133
第八十三节精神病人134
七、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公司的清算135
第八十四节破产135
第八十五节清算136
第八十六节 在外国的不动产137
八、在外国的不动产137
第七章冲突规财绪论147
第八十七节 法院的冲突规则的适用147
第三编 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147
第八十八节 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冲突规则148
“一面的”和“全面的”冲突规则150
第八十九节 两种冲突规则150
第九十节 缺漏的填补151
第八章接触点155
第九十一节这个名词的意义155
第九十二节 一些主要的接触点155
第九十四节 原籍原则157
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157
第九十三节 问题的提出157
第九十五节 采取国籍原则的国家158
第九十六节 采取住所原则的国家159
第九十七节 利弊160
第九章住所165
第九十八节 住所的概念165
第九十九节 每个人有一个、也只有一个住所167
一、原始住所168
第一○ ○节 原始住所168
第一○一节 住所和婚生地位169
二、选择住所170
第一○二节选择住所:能力和居所170
第一○三节 意思171
第一○四节 放弃的意思172
第一○五节 “作为后备”的原始住所172
第一○六节 原始住所地的主权发生变更173
第一○七节 拉姆塞诉利物浦王家病院案173
第一○八节 意思和认识175
第一○九节 “现在的”意思175
第一一○节 没有选择自由的情形176
第一一一节必要住所177
三、法定住所177
第一一二节 (一)未成年人。原则:父亲的住所178
第一一三节 母亲的住所179
第一一四节 母亲结婚的影响180
第一一五节 监护人的住所180
第一一六节 收养人的住所181
第一一七节 在未成年时期取得的新住所182
第一一八节 (二)已婚的女子182
第一一九节 没有例外184
第一二○节精神病人185
第一二一节 英格兰规则的缺点185
第一二二节按照国籍决定的问题194
第十章国籍作为接触点194
第一二三节 哪个法律决定国籍?196
第一二四节双重国籍的例子197
第一二五节无国籍的例子198
第一二六节 不承认外国国籍198
第一二七节 重复国籍人在第一二二节的情形200
第一二八节“英国”法的适用200
第一二九节 反致和国籍202
第一三○节 各种情形208
第十一章 接触点表面上相同的情形208
第一三一节确定接触点、分类和反致209
第一三二节 用国内法解释冲突规则212
第一三三节 国际公约中接触点的解释213
第十二章用诈欺造成接触点216
第一三四节问题的提出216
第一三五节 防止规避的方法218
第一三六节 法国的规则219
第一三七节 英格兰法219
第十三章分类224
第一三八节绪论224
第一三九节 分类的各种目的225
第一四○节 应该适用的法律以分类为转移。马耳他案227
第一四一节 流行的学说(卡恩、巴丹的学说)228
第一四二节批评230
第一四三节分析法学的学说231
第一四四节 依照一个规则所属的法律体系进233
行分类233
第一四五节 例证:(1)共同财产制的继续234
第一四六节 (2)国家是继承人还是无主财234
产的享有者?234
第一四七节 (3)婚姻对于遗嘱的效果235
问题?236
是有关“方式”还是有关“能力”的236
第一四八节(4)父母对于子女结婚的同意236
第一四九节 (5)第·尼科尔斯诉寇利尔案237
第一五○节 (6)恢复币值的法律:货币法238
还是契约准据法?238
第一五一节 分类的困难和不确定性238
第一五二节 荒谬的结果240
第一五三节 冲突规则中的缺漏241
第一五四节 在须斟酌几个体系时应加以协调242
的问题242
第一五五节 重叠的情形243
第一五六节 在有缺漏的情形244
第一五七节结论247
第十四章适用外国法的例外254
第一五八节 萨维尼的学说254
第一六○节 孟契尼和他的影响255
第一五九节 “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255
第一六一节 德国的规定257
第一六二节 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257
第一六三节 (一)刑法258
第一六四节 (二)行政法259
第一六六节 外国的营业限制260
第一六五节 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260
第一六七节 外国军法261
第一六八节 外国法律规则的违反262
第一六九节 公共政策。原则262
第一七○节 英格兰用以代替公共秩序概念的一些制度263
第一七一节适用公共政策的情形265
第一七二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外国法律规定266
第一七三节 赌博契约267
第一七四节 国家的重要利益268
第一七五节 排除外国法的限度269
第一七六节 外国的公共秩序270
第一七七节 国际法院和枢密院中的公共政策271
第十五章反致(送回)说279
第一七八节 问题的提出279
第一七九节 例子:继承案件280
第一八一节 1879年以前的历史282
第一八○节 其他情形282
第一八二节 福尔戈案以来的发展283
第一八三节英格兰法院的态度285
第一八四节并未提及反致的案件285
第一八五节 布累麦诉费礼门案286
第一八六节反致案件:(1)转致286
第一八七节 (2)反致287
第一八八节双重反致的案件288
第一八九节 结论290
第一九○节 反对反致说的意见291
第一九一节 “自愿放弃”说292
第一九二节 采取反致的理由293
第一九三节 判决的一致295
第一九四节 本国国内法的适用297
第一九五节 维持遗嘱的效力298
第十六章 外国冲突规则在反致以外的适用306
第一九六节“先决”问题:问题的提出306
第一九七节例子307
第一九九节 反对的意见309
第一九八节 解决的方法309
第二○ ○节 例外情形310
第二○一节 国内的冲突规则对所在地法让步311
第十七章外国国内法的适用314
第二○二节 适用本国国内法和外国国内法得到同一结果的情形314
第二○三节 现行法已经废止的外国法315
第二○四节 没有统一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316
第二○五节 外国法应该按其本国法院适用的方法加以适用316
第二○六节 外国法是“法律”319
第二○七节外国法被当作“事实”对待320
第二○八节英格兰的原则321
第二○九节 外国法如果未得到确定323
第二一○节 最高法院对于适用外国法错误的处理325
第二一一节 斟酌无须适用的外国法。义务的冲突326
第二一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冲突328
第十八章权利的实施和程序335
自助和司法程序335
第二一三节 自助335
第二一四节 司法程序。程序的概念336
第二一五节 权利和“救济方法”337
第二一六节 当事人间的关系是否有别于当事人同法院间的关系?338
第二一七节 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339
一、防止诈欺法340
第二一八节 防止诈欺法340
第二一九节 消灭时效341
二、消灭时效341
三、抵销343
第二二○节 抵销343
四、举证责任344
第二二一节举证责任344
第二二二节 诉权347
五、诉权347
第二二三节原告349
六、决定原告和被告的规则349
第二二四节被告350
七、优先受偿次序的规则351
第二二五节 优先受偿的次序351
八、损害的计算353
第二二六节损害的计算353
九、共同债务人的分担355
第二二七节 共同债务人的分担355
第二二八节 外国法院对英格兰法院的协助356
外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356
第二二九节 外国诉讼程序:诉讼已经系属于其他地方357
第二三○节 外国诉讼程序在实体法上的影响359
第十九章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65
绪论365
第二三一节 利益和危险365
第二三二节 有关承认的理由的各种学说367
第二三三节法律和判决相协调说368
承认和执行的区别370
第二三四节关于单纯承认370
第二三五节 承认的条件比执行为低371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372
第二三六节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一)判决372
第二三七节 (二)判决须是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374
第二三八节 (三)判决须是有关民事或者商事的375
关于对人的诉讼375
第二四○节 (2)关于对物的诉讼377
第二四一节 (五)须是有效的判决379
第二四二节 (六)须是终局的判决381
第二四三节 (七)须是判令偿还债款的判决382
共政策383
第二四五节 (2)判决必须不违反自然正义383
第二四四节 (八)(1)判决必须不违反公383
第二四六节 (3)判决是否以英格兰法上没384
有的诉讼原由为基础?384
第二四七节 (4)判决必须不是由于诈欺而385
取得385
互相矛盾的判决387
第二四八节 互相矛盾的判决387
第二四九节 维勒德案388
已被承认的外国判决的执行390
第二五○节许可执行的判决和根据判决的诉讼390
第二五一节 (一)依照1868年法的直接执行391
第二五三节 (三)依照1933年法的直接执行392
第二五二节 (二)依照1920年法的直接执行392
第四编人法和亲属法403
第二十章自然人403
第二五四节 胎儿403
第二五五节 不能维持生命的婴儿404
第二五六节 死亡的推定405
第二五七节死亡宣告405
身份和能力406
第二五八节 身份的意义406
第二五九节 “能力”的意义406
第二六一节 决定身份的法律决定能力408
第二六○节 对于外国身份的承认408
第二六二节商业契约409
第二六三节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历史和外410
国的制度410
第二六四节 英格兰法的态度412
第二六五节契约的准据法无关紧要414
第二六六节 两种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见解414
第二六七节 住所变更的影响415
第二六八节 亲权的解除和成年的宣告416
第二六九节 禁治产416
第二七○节 在英格兰宣告为精神病人417
第二七二节 精神病的法律上的效果418
第二七一节在外国宣告为精神病人418
从人格产生的权利420
第二七三节 绪论420
第二七四节 英格兰法420
第二七五节 商业名称、商标等421
第二七六节 等级、头衔、职业423
第二十一章法人429
第二七七节 各种类型429
第二七八节 法人的住所、居所和所在地430
第二七九节 属人法:主事务所的理论432
第二八○节 “开发中心”的理论433
第二八一节 成立地的理论434
第二八二节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436
第二八三节 属人法的范围: (一)法人的组成437
第二八四节 (二)法人的行为438
第二八五节 (三)法人的组织和(四)迁移439
第二八六节 (五)证券440
第二八七节 (六)法人的解散440
第二八八节 法人的国籍442
第三八九节作为敌性外国人的法人443
第二九○节 超国家的法人444
第二九一节 国际的私法人445
第二十二章婚姻453
第二九二节 绪论453
婚姻的概念454
第二九三节 正规婚姻的类型454
第二九四节 其他的结合455
第二九五节 次于正式的婚姻和姘居456
第二九六节 所谓基督教的婚姻456
第二九七节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婚姻457
第二九八节 它们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区别459
第三九九节 有效的和无效的一夫多妻制婚姻461
第三○ ○节 各种障碍464
婚姻的要件(对于婚姻的障碍)464
第三○一节 婚姻举行地法制度465
第三○二节 属人法制度466
第三○三节 混合的制度466
第三○四节 英格兰法。原则:婚姻举行地法467
第三○五节 实质上是否有效?468
第三○六节第三人的同意469
第三○七节 苏萨克斯贵族案471
第三○八节指示的规则472
第三○九节 决定能力的标准是住所473
第三一○节 第一步:住所在英格兰474
第三一一节 苏都麦郁诉第·伯罗士案475
第三一二节 什么是住所地法?477
第三一三节 按照每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决定478
第三一四节 决定能力的时间479
第三一五节 故意拒绝圆房的障碍480
第三一六节 反致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481
秩序等)的情形481
第三一七节 宗教的障碍和种族的障碍481
第三一八节 刑罚性的障碍482
第三一九节 行政法的限制483
第三二○节 根据行为地法的无能力483
第三二一节 “场所史配行为”规则不明确485
婚姻的方式485
第三二二节 英格兰的观点:总是强行性的486
第三二三节婚姻举行地488
第三二四节 方式和实质490
第三二五节 例外情形490
第三二六节 依照普通法491
第三二七节依照《国外婚姻法》492
有缺陷的婚姻的后果494
第三二八节 原则和例子494
第三二九节“跛行的”婚姻495
第三三○节 无效婚姻的效果496
第三三一节 或者适用法院地法决定509
第二十三章婚姻的效果509
婚姻对夫妻之间个人关系的效果509
第三三二节或者适用住所地法决定510
第三三三节 妻子对于家庭事务的权力511
婚姻对于财产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度512
第三三四节 各种夫妻财产制度概观512
除夫妻财产契约外,婚姻财产制度应该适用的515
法律515
第三三五节 是法定的法律冲突规则,或者仅仅是约定的冲突规则515
第三三六节 是统一的制度,还是分割的制度516
第三三七节 丈夫住所地的法律517
第三三八节 住所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518
第三三九节可变的理论519
第三四○节对于第三人的保护521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523
第三四一节当事人的自治523
第三四二节 契约是否许可成立524
第三四三节 能力524
第三四四节 方式526
第三四五节 实质上有效和效果526
第三四六节 住所的变更527
第三四七节法院判决的和非法院判决的离婚531
第二十四章离婚和法院判决的分居531
第三四八节 哈墨斯密士案533
第三四九节 有缺陷的婚姻的离异534
第三五○节 管辖权534
第三五一节 适用的法律。比较观察535
第三五二节 英格兰法536
第三五三节 法院地法不是住所地法的情形536
第三五四节 住所地法的重要性538
第三五五节 (一)在法院地确定以前538
第三五六节 (二)法院地在外国和反致的情形540
第三五七节 离婚的效果541
第三五八节 离婚后再婚542
第二十五章父母和子女548
婚生地位548
第三五九节 各种制度,特别是英格兰的制度548
第三六○节 细节550
第三六一节 程序性规则550
第三六二节 有效的婚姻552
第三六三节 跛行的婚姻553
第三六四节 肖诉古尔德案554
第三六五节比索失夏姆案556
第三六六节原则557
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557
第三六七节细节558
第三六八节 亲权的消灭559
第三六九节 住所的变更559
第三七○节扶养的义务560
取得准婚生地位561
第三七一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各种方法561
第三七二节 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562
普通法562
第三七三节成文法的规则563
第三七四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效果564
得准婚生地位565
第三七五节 因君主的敕令或父亲的承认而取565
收养567
第三七六节 各国国内法中的巨大差异567
第三七七节适用的法律568
第三七八节英格兰法569
第三七九节英格兰承认外国的收养吗?570
第三八○节 住所的变更571
非婚生子女572
第三八一节 非婚生地位的概念572
第三八二节“跛行的”婚生地位573
第三八三节 子女和母亲574
第三八四节子女和父亲。各种制度575
第三八五节 法院地法的理论576
第三八六节英格兰的制度577
第二十六章监护586
第三八七节 监护的各种概念586
第三八八节 适用的法律:受监护人的住所地法587
第三八九节 对于住所地法的限制587
第三九○节 外国监护人的权力588
第三九一节英国的受监护人589
第三九二节不动产所在地法590
第三九三节 “契约”一词的意义593
当事人选择法律593
第五编债593
第二十七章契约593
第三九四节 关于适用法律的两种意见594
第三九五节 自治的理论。反对的意见594
第三九六节 由审判员决定法律595
第三九七节 适用选定的法律的全部596
第三九八节 自治的限度597
第三九九节 欧洲大陆的理论598
第四○ ○节 英格兰法599
第四○一节 维他食品公司诉乌努斯航运公司案中的规则600
第四○二节 两种理论的差别601
第四○三节 选择法院地法602
第四○四节 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604
第四○五节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变更605
第四○六节 革命性的变更606
第四○七节 主权的变更607
第四○八节 一种法律体系代替另外一种法律608
体系608
第四○九节明示的选择608
第四一○节 默示的选择609
第四一一节 两种见解611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611
第四一二节探求准据法的方法613
第四一三节 行为地法614
第四一四节 债务履行地法615
第四一五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617
第四一六节船旗的法律618
第四一七节 居所、住所、营业地619
第四一八节 国籍620
第四一九节接受管辖620
第四二○节 最有效的法律621
第四二一节 适用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622
契约的效力622
第四二二节 关于同意的缺陷623
第四二三节 关于实质的缺陷624
第四二四节契约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625
第四二五节 非法性627
第四二六节 场所支配行为。概说629
第四二七节 英格兰的见解631
第四二八节戴赛的理论632
第四二九节 方式和反致633
第四三○节 什么是行为地?634
第四三一节 方式和程序634
第四三二节解释635
契约的效果635
第四三三节效果和后果636
第四三四节债的变更636
第四三五节契约对于所有权的效果637
第四三六节契约的分裂638
第四三七节 履行的方法639
债的消灭640
第四三八节 消灭债的各种方法640
第四三九节抵销641
第四四一节新债务人的代替643
一个债务人代替另外一个债务人。多数债务人643
第四四○节 破产人的免责643
第四四二节 多数债务人644
第四四三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644
第二十八章货币债务657
第四四四节 原则657
第四四五节 “地点的选择”和“货币的选择”657
第四四六节 所欠的是哪种贷币658
第四四七节 外国货币债务的换算658
第四四八节 货币制度的变更659
第四四九节 货币法是有决定意义的660
第四五○节 购买力的变更(通货膨胀等)662
第四五一节 恢复币值的法律663
第四五二节 金约款664
第四五三节 废除金约款的法律在国际间的适用范围666
第四五四节 金约款和公共政策668
第四五五节延期偿付668
第四五六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669
第四五七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在外国的适用669
第四五八节 (一)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契约准据法的情形670
第四五九节 (二)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672
第四六○节 (三)限制贷币的法律不是契约准据法和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673
第四六一节 日内瓦公约和英联邦679
第二十九章汇票、本票和支票679
第四六二节 能力680
第四六三节 契约的方式681
第四六四节 签名地和交付地682
第四六五节 行为地法的例外682
第四六六节契约的效果683
第四六七节 提示、拒绝证书和通知684
第四六八节 当事人的自治685
第三十章侵权行为689
第四六九节 各种体系689
第四七○节 英格兰体系690
第四七一节 (1)在英格兰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690
第四七二节 (2)依照侵权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行为691
第四七三节 对于危险行为和第三人行为的责任692
第四七四节 可以宥恕的和被认为合法的行为694
第四七五节 不要求根据行为地法可以起诉695
第四七六节 侵权行为的效果适用法院地法决定696
第四七七节 什么地方是侵权行为地?各种理论698
第四七八节 英格兰的观点尚未确定700
第四七九节 公海上的侵权行为702
第三十一章 准契约的债707
第四八○节 准契约的概念707
第四八一节 尚无定论的准据法。建议707
第四八二节 这种区别的重要性713
第六编财产法713
第三十二章动产和不动产713
第四八三节 决定的法律;各种解答714
第四八四节英格兰的规则716
第四八五节哪里是物的所在地?717
第四八六节对物财产和对人财产717
第三十三章适用于物权的法律720
第四八七节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720
第四八八节 关于动产的古老规则:动产从人721
第四八九节 古老的规财在英格兰不适用了722
吗?722
第四九○节 对于住所原则的异议723
第四九一节 动产所在地法是有决定意义的吗?724
第四九二节 英格兰的判例有疑问725
第四九三节 行为地法吗?731
第三十四章运送中的动产和运送工具737
第四九四节 运送中的动产。各种理论737
第四九五节妥当的解决办法738
第四九六节运送工具739
第三十五章财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741
第四九七节 什么物权是许可的?741
第四九八节 特定的权利是否已经成立?741
第四九九节 能力和方式742
第五○ ○节 没收744
第五○一节 征用745
第五○二节 动产所在地的变更747
第五○三节取得时效749
第五○四节占有751
第五○五节 财产所在地法不能解决契约问题752
第五○六节衡平法上的利益753
第五○七节 地役权:适用供役地的所在地法753
决定753
第五○八节物权的内容754
第五一○节对物权的保护755
第五○九节两种制度是否相当?755
一、单纯的金钱债权763
第五一一节 绪论763
第三十六章无体物的让与763
第五一二节 适用被让与的金钱债权的准据法来决定吗?764
第五一三节 适用住所地法来决定吗?766
第五一四节 适用行为地法来决定吗?767
第五一五节 适用债权的(准)所在地法来决定吗?769
第五一六节 结论771
第五一七节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让与和“契约”771
第五一八节 法定的金钱债权让与772
第五一九节 单纯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的让与773
二、其他权利773
第五二○节 股份的让与774
第五二一节 专利权、版权等的让与775
第五二二节物权的让与776
第五二三节 (一)只作证据用的文件776
第五二四节 (二)产生债权的文件777
第五二五节 (三)为流通而发行的证券778
三、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移转781
第五二六节 问题。日内瓦的解决办法781
第五二七节 英格兰的解决办法。1882年以前的判例782
第五二八节1882年《汇票法》784
第五二九节 背书的方式785
第五三○节 解释、效力和效果786
第三十七章破产793
第五三一节 绪论793
第五三二节 统一的和多数的破产794
第五三三节 普及原则还是属地原则?794
第五三四节 英格兰法795
第五三五节债权人在外国收受给付796
第五三六节 外国的破产宣告。在英格兰的效果799
第五三八节破产的管理801
第五三七节 两个国家的法院的破产宣告801
第七编继承805
第三十八章主导原则805
第五三九节 分割制度和统一制度805
第五四○节 两种制度的优缺点806
第五四一节 分割制度的不方便808
第五四二节 各部分遗产的责任809
第五四三节算还赠与财产的规定810
第五四四节 遗嘱的有效性812
第五四五节 选择的理论812
第五四六节 法定继承份813
第五四八节反致和继承814
第五四七节 对于财产所在地法的让步814
第五四九节 公共政策和继承815
第三十九章关于继承的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819
第五五○节严格意义的能力819
第五五一节 不适格820
第五五二节 身份820
第五五三节 胎儿的能力。法人的能力821
…第五五四节 抛弃继承的合同821
无遗嘱继承822
第五五五节 亲属和配偶822
第五五六节 国家或国王作为继承人823
第四十章遗嘱和继承合同825
第五五七节 订立遗嘱的能力825
第五五八节 因错误或因受诈欺、胁迫等情形827
而作成的遗嘱827
第五五九节 普通法规定的方式828
第五六○节1861年的《遗嘱法》829
第五六一节 《遗嘱法》第1条829
第五六二节 《遗嘱法》第2条830
第五六三节 《遗嘱法》第3条832
第五六四节 具有外国国籍的遗嘱人834
第五六五节 解释遗嘱的各种准则835
第五六六节 适用的法律836
第五六七节 外国法中的相应概念837
第五六八节 遗嘱的效果839
第五六九节 遗嘱的撤销。一般规则840
第五七○节 “婚姻撤销遗嘱”的规则841
第五七一节 共同遗嘱842
第五七二节 指定的权力843
第五七三节 行使指定权的能力844
第五七四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方式844
第五七五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解释846
继承合同847
第五七七节 继承合同847
第五七六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效果847
第四十一章因继承而取得财产853
第五七八节 各种取得的制度853
第五七九节 适用的法律854
第四十二章管理和继承856
第五八○节 管理的概念856
第五八一节 管理的准据法(不同于继承的准据法)856
第五八二节 关于管理和继承的管辖权858
第五八三节 “主要的”管理和“辅助的”管理859
第五八四节 遗嘱检认证明书和遗产管理证书的授予859
第五八五节 英格兰遗产管理人和外国遗产管理人同时并存860
后注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