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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 含司法解释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 含司法解释](https://www.shukui.net/cover/57/34458000.jpg)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34607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603页
- 文件大小:93MB
- 文件页数:626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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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2
第二条 本法任务3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4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7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8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9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10
第八条 法律监督11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14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16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19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20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22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23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25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27
第二章 管辖29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29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33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34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37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39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40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43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44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46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48
第三章 回避50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50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52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54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56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8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58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61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64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67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68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69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72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73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73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74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77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78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80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82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83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83
第五章 证据85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85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88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88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90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91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93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97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100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100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102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105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106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106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08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109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111
第六章 强制措施112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112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114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116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118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120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22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124
第七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126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127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128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129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130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132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133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3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136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138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139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140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141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2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143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144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145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146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148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149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150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51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152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153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155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156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157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15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59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159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措施165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调解程序166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168
第八章 期间、送达170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170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172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173
第九章 其他规定175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75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76
第一章 立案176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176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177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180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182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18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186
第二章 侦查1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8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188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191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191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93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193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196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讯问20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208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20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211
第三节 询问证人21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21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2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218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218
第四节 勘验、检查2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2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2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证勘验、检查221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223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22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22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2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232
第五节 搜查23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23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236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23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23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24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42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242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245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24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249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251
第七节 鉴定252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252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255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25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61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262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262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265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265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26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268
第九节 通缉270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270
第十节 侦查终结273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273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74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275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277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27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281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282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284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85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285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28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88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289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91
第三章 提起公诉29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29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9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96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297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29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302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305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307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309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311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313
第三编 审判315
第一章 审判组织31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31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318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319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21
第一节 公诉案件321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321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323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32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330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331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335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339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342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343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347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348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34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52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55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35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359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361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362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364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367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369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370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371
第二节 自诉案件373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373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378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385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391
第三节 简易程序393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93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396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97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398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400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400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402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403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405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405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407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410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411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412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413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415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417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41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421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423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42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427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428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429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429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431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43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433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36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436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437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438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441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442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44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47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447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451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453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457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458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460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461
第四编 执行46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462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463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64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466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470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47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477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479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480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82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484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87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488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490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492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95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49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496
第五编 特别程序498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498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499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502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程序504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507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509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512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514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516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518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520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521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52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522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52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526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31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531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533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534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534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37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537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539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540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541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541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542
附则544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544
附录545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545
后记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