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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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11871879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487页
  • 文件大小:79MB
  • 文件页数:513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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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本法任务2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3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5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5

第八条 法律监督5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6

第十条 两审终审6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7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8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8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9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0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11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12

第二章 管辖12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12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13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13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14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4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15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16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16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17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17

第三章 回避18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18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20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20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2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22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22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23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24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26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26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27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28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28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28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29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30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31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31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33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33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33

第五章 证据34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34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35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36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36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36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38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9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40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40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41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42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42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42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43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43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44

第六章 强制措施45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45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45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47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47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48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49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50

第七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50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50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51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52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52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53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54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5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55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56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57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57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58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59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59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60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61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61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62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63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64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65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65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66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67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67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67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6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69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69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措施70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调解程序71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71

第八章 期间、送达72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72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73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73

第九章 其他规定74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74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75

第一章 立案75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75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76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77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7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78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78

第二章 侦查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79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79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80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80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8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81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8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讯问83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84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8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84

第三节 询问证人8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8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前的告知85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8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85

第四节 勘验、检查86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86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86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证勘验、检查86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86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87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87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检、复查8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87

第五节 搜查88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88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8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8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9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9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9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90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91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9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9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93

第七节 鉴定93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93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9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9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94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95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95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96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97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98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99

第九节 通缉99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99

第十节 侦查终结100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100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01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01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0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10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103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10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104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04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104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10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05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106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107

第三章 提起公诉10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107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10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108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10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10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110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111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不起诉书的宣布和送达11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12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13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113

第三编 审判114

第一章 审判组织11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11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115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116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17

第一节 公诉案件117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117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117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11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11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119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119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119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119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120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121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121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121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122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23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123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12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12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12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124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125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125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126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126

第二节 自诉案件127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127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128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128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129

第三节 简易程序129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29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30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30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131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132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132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132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33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133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133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134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13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135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135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136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136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137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137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138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139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13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140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141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14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142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142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14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142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43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143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143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144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144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144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14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46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14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147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147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148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149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14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149

第四编 执行150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150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150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151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152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152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15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15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154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155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155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155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56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157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157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158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58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158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158

第五编 特别程序159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59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159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159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程序159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159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160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61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16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163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164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164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164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65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165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166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166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66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166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167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168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168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6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169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170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17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171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171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172

附则173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173

附录17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1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18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330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系要点与条文检索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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