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https://www.shukui.net/cover/35/34940477.jpg)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4388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67页
- 文件大小:10MB
- 文件页数:288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注释-中国;民事诉讼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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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目录1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3
第一条 立法依据3
第二条 立法目的3
第三条 适用范围3
第四条 空间效力4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4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4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5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5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6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6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7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7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7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7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7
第二章 管辖8
第一节 级别管辖8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8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9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10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10
第二节 地域管辖10
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0
第二十三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1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2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14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4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15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5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15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17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17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17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18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18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18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9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19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20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21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21
第三章 审判组织22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22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22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22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23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23
第四章 回避23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23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25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25
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25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26
第一节 当事人26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26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28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28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28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29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30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31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32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34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34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34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35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36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36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36
第六章 证据36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36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38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42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43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45
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45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46
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47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48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49
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50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50
第七章 期间、送达51
第一节 期间51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51
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51
第二节 送达51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51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51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52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52
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53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53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53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53
第八章 调解54
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原则54
第八十六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55
第八十七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55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56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56
第九十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57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57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8
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58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59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60
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61
第九十六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62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62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62
第九十九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63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63
第一百条 拘传的适用63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64
第一百零二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64
第一百零三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66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67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68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6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69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69
第二编 审判程序70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70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70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70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71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的内容71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7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受理程序74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75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75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7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7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取证7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7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76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的追加76
第三节 开庭审理76
第一百二十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7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76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7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宣布开庭77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顺序7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7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并审理78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7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调解79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79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80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8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8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8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宣告判决82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审审限82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8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83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83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8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的内容8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行判决84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85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8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85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85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8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8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87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88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88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权88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的内容89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的提起89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90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90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90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9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92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92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诉的撤回93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93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9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审限94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94
第一百六十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94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9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95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95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9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起诉与管辖9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95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9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9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9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9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的撤销97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97
第一百七十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97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97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理及判决9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98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98
第一百七十四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98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告及判决99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99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9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9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9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再审事由101
第一百八十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10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110
第一百八十二条 调解书的再审112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112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113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1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15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16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117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抗诉书118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118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118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的申请118
第一百九十二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1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理11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支付令的异议120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121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121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122
第一百九十七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122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22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权判决123
第二百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124
第三编 执行程序124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124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124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126
第二百零三条 变更执行法院128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异议129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132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133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133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134
第二百零九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134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13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136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3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136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136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138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期间138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通知139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1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140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141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142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143
第二百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144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145
第二百二十三条 拍卖、变卖145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146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指定交付14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147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147
第二百二十八条 行为的执行148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148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149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149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150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止执行150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终结执行15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152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52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152
第二百三十五条 适用本法原则152
第二百三十六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153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司法豁免原则153
第二百三十八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153
第二百三十九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153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153
第二十四章 管辖154
第二百四十一条 特殊地域管辖154
第二百四十二条 明示协议管辖154
第二百四十三条 默示协议管辖155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专属管辖155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155
第二百四十五条 送达方式155
第二百四十六条 答辩期间156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上诉期间156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审理期间157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157
第二百四十九条 涉外财产保全申请157
第二百五十条 诉前保全及解除157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157
第二百五十二条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157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全财产的监督157
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除保全的执行158
第二十七章 仲裁158
第二百五十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158
第二百五十六条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158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159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159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160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160
第二百六十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16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160
第二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161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司法协助程序161
第二百六十四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161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162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162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62
第二百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163
配套法规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16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2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249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