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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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 ISBN:7114051670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442页
  • 文件大小:20MB
  • 文件页数:470页
  • 主题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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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序言1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3

第一部分 导言3

第七条 直线基线4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4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4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4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4

第五条 正常基线4

第六条 礁石4

第十条 海湾5

第八条 内水5

第九条 河口5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6

第十一条 港口6

第十二条 泊船处6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6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6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6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7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7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7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7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7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8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8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8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9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9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9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9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9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9

第三十条军 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10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10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10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10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11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11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11

第四节 毗连区11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12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12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12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12

第二节 过境通行12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13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13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13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14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4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15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15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15

第三节 无害通过15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16

第四部分 群岛国16

第四十六条 用语16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17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17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7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17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17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18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19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20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20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20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20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2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21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21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22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22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23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24

第六十四条 高度回游鱼种24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24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25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25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25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26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27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27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27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27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28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29

第六部分 大陆架29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30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30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30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31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31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31

第八十二条 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31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31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32

第九十条 航行权33

第七部分 公海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3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3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33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33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33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3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3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3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34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35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35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35

第一百零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36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36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36

第一百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36

第一百零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36

第一百零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37

第一百零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37

第一百零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37

第一百零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37

第一百零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37

第一百零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37

第一百零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3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紧追权38

第一百一十条 登临权3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39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39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40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4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40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4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40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4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40

第一百二十条 海洋哺乳动物4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岛屿制度42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42

第一百二十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43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4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定义43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44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4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用语4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4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4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45

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4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45

第一百三十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45

第一百三十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4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46

第十一部分 “区域”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46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用语46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46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46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46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4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47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47

第一百三十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47

第一百四十条 全人类的利益47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技术的转让48

第一百四十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48

第一百四十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4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49

第一百四十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49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命的保护49

第一百五十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50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50

第一百四十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50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50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生产政策5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53

第一百五十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5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查会议54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定期审查54

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管理局55

第四节 管理局55

A分节 一般规定55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56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56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56

B分节 大会56

第一百六十条 权力和职务57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58

C分节 理事会58

第一百六十二条 权力和职务60

第一百六十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62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6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65

D分节 秘书处65

第一百六十六条 秘书处65

第一百七十条 企业部66

第一百六十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6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66

E分节 企业部66

第一百七十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67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67

第一百七十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67

第一百七十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67

第一百八十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信68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68

第一百七十五条 年度审计68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68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地位68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68

第一百七十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68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68

第一百八十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6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69

第一百八十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69

第一百八十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69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69

第一百八十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69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约束力的商业仲裁7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7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70

第一百九十一条 咨询意见7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71

第一百九十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71

第一百九十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72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72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般义务7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72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73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73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73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73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7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73

第二百零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74

第二百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74

第二百零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74

第三节 技术援助74

第二百零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74

第二百零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74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74

第二百零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75

第二百零五条 报告的发表75

第二百零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75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75

第二百零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7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76

第二百零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76

第二百一十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7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78

第二百一十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78

第六节 执行78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78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78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78

第二百一十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79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80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80

第二百二十条 沿海国的执行81

第二百二十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82

第二百二十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82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82

第七节 保障办法82

第二百二十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82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82

第二百二十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82

第二百二十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83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83

第二百三十四条 冰封区域84

第二百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84

第二百三十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8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84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84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84

第八节 冰封区域8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85

第九节 责任8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责任85

第十节 主权豁免85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主权豁免85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8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86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86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86

第二百三十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86

第二百四十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86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86

第二节 国际合作86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87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87

第二百四十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87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87

第二百四十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87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88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88

第二百五十二条 默示同意89

第二百四十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89

第二百五十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89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89

第二百五十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90

第二百五十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9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91

第二百五十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91

第二百五十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91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91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91

第二百五十八条 部署和使用91

第二百五十九条 法律地位91

第二百六十条 安全地带91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临时措施92

第二百六十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92

第五节 责任92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责任92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92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92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93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93

第二百六十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93

第二百六十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93

第二百六十八条 基本目标93

第二百七十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94

第二节 国际合作94

第二百七十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94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94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94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94

第二百七十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95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95

第二百七十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95

第二百七十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95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96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96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97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97

第二百七十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97

第二百八十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97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97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97

第二百八十七条 程序的选择98

第二百八十四条 调解98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98

第二节 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98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98

第二百九十条 临时措施99

第二百八十八条 管辖权99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专家99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的法律100

第二百九十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100

第二百九十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10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101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初步程序101

第二百九十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101

第二百九十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约束力101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101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102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103

第三百零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105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105

第三百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105

第三百零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105

第三百零二条 泄露资料105

第三百零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105

第三百零八条 生效106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106

第三百零五条 签字106

第三百零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106

第三百零七条 加入106

第三百一十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107

第三百零九条 保留和例外107

第三百一十条 声明和说明107

第三百一十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108

第三百一十二条 修正108

第三百一十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108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108

第三百一十九条 保管者109

第三百一十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109

第三百一十七条 退出109

第三百一十八条 附件的地位109

第三百二十条 有效文本110

附件一 高度回游鱼类111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1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114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11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114

第二条 探矿11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114

第五条 技术转让115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117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11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119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119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120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12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12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120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126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126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126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126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129

第十八条 罚则129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129

第二十二条 责任130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130

第五条 董事会131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131

第一条 宗旨131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131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131

第四条 组成131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132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133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133

第八条 所在地133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133

第十一条 财政134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136

第十二条 业务136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38

附件五 调解138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13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138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138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139

第四条 程序139

第五条 和睦解决139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139

第七条 报告139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139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139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139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139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140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140

第十三条 权限140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141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141

第一条 一般规定141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141

第二条 组成141

第三条 法官141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142

第五条 任期142

第六条 出缺142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142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143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143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143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143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143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143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143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144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144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144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144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145

第二节 权限145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145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145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145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145

第三节 程序145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145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146

第二十六条 审讯146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146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146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146

第三十条 判决书146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146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147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约束力147

第三十四条 费用147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147

第三十五条 组成147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148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148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148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14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148

第五节 修正案148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149

附件七 仲裁149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149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149

第九条 不到案150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150

第五条 程序150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150

第七条 开支150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150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151

第十条 裁决书151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151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151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152

附件八 特别仲裁152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152

第二条 专家名单152

第五条 事实认定153

第四条 一般规定153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154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154

第一条 用语154

第二条 签字15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15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154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155

第六条 责任155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156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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