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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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注释本](https://www.shukui.net/cover/41/30683966.jpg)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5724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308页
- 文件大小:37MB
- 文件页数:340页
- 主题词:合同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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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总则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合同定义1
第三条 平等原则2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3
第五条 公平原则3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3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4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5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5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6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7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8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11
第十四条 要约11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11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11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11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12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2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12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13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14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14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14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14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15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16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16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16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17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17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18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18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18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8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19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19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20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 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20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 款的无效20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21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21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2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22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22
第四十五条 附条 件的合同23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25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6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8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29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30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30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31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 款的无效34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35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37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37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 款的效力38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9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4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42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42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42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42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43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43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44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45
第六十七条 后履行抗辩权46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47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48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49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49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49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49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50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52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52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2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 件52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53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53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53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54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54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55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55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55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56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56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56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56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56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7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57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60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60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61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64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65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65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 款效力66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67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6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68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68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69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69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70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71
第七章 违约责任72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72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73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73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7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7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7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7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7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7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7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78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78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79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7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80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80
第八章 其他规定8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81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81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81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82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8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83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84
分则84
第九章 买卖合同84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84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85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 件85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8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 款8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87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87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87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87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87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88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88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89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89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90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90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91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91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91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91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92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92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92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93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93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94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94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94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95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96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96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96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97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9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97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97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98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9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9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99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100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10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101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10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102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102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02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102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 款10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10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103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10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104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10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10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105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10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105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105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106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106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106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107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107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108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108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109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109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109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109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 款11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111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111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111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111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112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112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112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112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113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113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114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114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11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115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115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11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 款115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116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11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117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118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1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18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1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120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120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120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120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121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121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122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23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123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124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124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12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126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12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12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12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12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128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 款及形式128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128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129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129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129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130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30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131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131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13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13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133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13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13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133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 款134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13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13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135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13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136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1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137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137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137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13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138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138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139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139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139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14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140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140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140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14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141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42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142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 款142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14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142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143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143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143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143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144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145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145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145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45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14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1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6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146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146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146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147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147
第二节 客运合同147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147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147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147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148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148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148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148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149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149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149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150
第三节 货运合同150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150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150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151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151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151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152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152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53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153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153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153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154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154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155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155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155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155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56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156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1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56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15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156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157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157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15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159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159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159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160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160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160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160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60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6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16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162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163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163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163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164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6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165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165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166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166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167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167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167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167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167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167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167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168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16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69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169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70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17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170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170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70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171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171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71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171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17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172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172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172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172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173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173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173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173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173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174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174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175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175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175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货币等的返还175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176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176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177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177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177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177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178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178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178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178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179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179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179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179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179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179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179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180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18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180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181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18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181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182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182
第四百零二条 间接代理182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183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184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184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84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185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185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185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186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186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186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18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187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18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188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18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188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188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189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190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90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190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19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191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191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191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19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192
附则192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 款192
附录193
一、总则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 7修正)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 2.1 9)211
法律适用范围212
诉讼时效212
合同效力213
代位权213
撤销权215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215
请求权竞合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 4)216
合同的订立216
合同的效力218
合同的履行218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19
违约责任220
附则220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 0.1 3)221
二、买卖合同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 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 8)233
三、借款合同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 6)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 0)2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 2.8 )264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 0)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2.2 4)284
五、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 0.2 5)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 2.1 6)294
六、其他规定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 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