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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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2009年增订本
  • 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 ISBN:9787801076403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73页
  • 文件大小:34MB
  • 文件页数:304页
  •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干部-廉政建设-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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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相关基本知识1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1

2.党员的基本义务1

3.党员的基本权利2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3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4

6.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5

7.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7

8.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9

9.“八个坚持、八个反对”12

10.“两个务必”12

11.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13

12.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14

13.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14

14.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15

15.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15

16.党员的监督职责16

17.党内监督制度17

1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17

19.履行监督职责和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17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19

2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20

2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21

2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22

2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25

25.纪律处分的程序25

26.纪律处分运用规则27

27.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30

28.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31

29.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1

30.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的定性32

31.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33

32.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34

33.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35

34.案件审理中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35

35.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36

36.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37

37.公务员享有的权利38

38.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38

39.公务员考核的内容39

40.公务员考核的类型39

41.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等次39

42.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40

4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40

44.公务员降职的条件40

45.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情形41

46.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41

47.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的处理方法42

48.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43

49.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43

50.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法定要求和基本程序43

51.关于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的规定44

52.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44

53.公务员的任职回避45

5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回避45

55.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46

5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46

57.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47

58.辞退公务员的情形47

59.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48

60.公务员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范围48

61.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方法49

62.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50

63.对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50

6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任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求51

65.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52

66.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2

67.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不服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问题52

第二部分 廉洁自律规定54

68.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54

69.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55

70.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55

71.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要求56

72.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要求57

7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58

74.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58

75.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59

76.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60

77.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61

78.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62

79.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63

80.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65

81.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65

8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66

83.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67

84.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68

85.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69

86.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70

87.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71

88.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72

89.严禁用公款旅游73

90.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74

91.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76

92.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78

93.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8

94.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79

95.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79

96.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81

97.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的处理办法82

98.不准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工作用车84

99.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86

100.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电脑上网费用87

10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87

102.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88

103.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89

104.严格控制各种会议89

105.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90

106.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91

107.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91

108.必须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94

109.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97

110.严格禁止收受请托人财物99

111.严格禁止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99

112.严格禁止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100

113.严格禁止以委托理财等名义非法获利100

114.严格禁止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00

115.严格禁止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101

116.严格禁止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101

117.严格禁止在离职后按事前约定收受请托人财物102

118.收受请托人物品,未变更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102

119.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不算违纪的情况103

120.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103

1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104

12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104

12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105

1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105

12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106

12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106

12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107

12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108

12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108

13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109

13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110

132.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规定110

13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111

13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112

13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114

13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116

13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117

13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118

13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119

14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120

141.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规定120

142.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122

143.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123

144.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123

145.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123

146.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124

147.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125

148.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125

149.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126

150.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126

151.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127

152.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127

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129

153.组织、参加或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129

154.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129

155.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131

156.组织、领导或参加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或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131

157.组织、领导或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132

158.拒不执行或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决定134

159.组织或参加党内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134

160.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134

161.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135

162.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或为其提供方便条件135

163.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135

164.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137

165.违反外事纪律138

166.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139

16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议事规则139

168.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140

169.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40

170.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144

171.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145

172.在招考工作中弄虚作假145

17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146

174.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146

175.擅自脱离组织或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146

176.脱离组织迟归、不归或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147

177.非法占有147

178.占用公物148

179.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登记交公148

180.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或家庭成员收受他人财物150

181.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151

18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151

183.挥霍浪费公共财产152

184.违反国家规定分配、购买住房156

18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158

186.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158

18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159

188.贪污159

189.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161

190.受贿162

191.单位受贿164

192.行贿165

193.向单位行贿166

194.介绍贿赂166

195.单位行贿166

196.挪用公款167

197.基层组织中的党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7

198.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或隐瞒境外存款168

199.走私169

200.侵占169

201.挪用资金169

202.单位挪用资金170

203.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

204.给予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171

20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业务171

206.为亲友非法牟利172

207.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172

208.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173

209.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173

210.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174

211.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179

212.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187

21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87

214.隐瞒、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或私分隐瞒、截留款188

215.单位骗取、私分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189

216.违反规定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189

217.个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190

218.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190

219.单位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190

220.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191

221.擅自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应拍卖物品191

222.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192

22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92

224.违反规定将账内资产改为账外资产192

225.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193

226.违反会计法律193

227.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194

228.失职、渎职194

229.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195

230.不制止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195

231.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196

232.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负责任197

233.在经济、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197

234.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失职198

235.在决定基础建设项目工作中失职199

236.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失职199

237.在解决灾害、事故中失职202

238.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202

239.不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205

240.失职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205

241.不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206

242.不制止、不查处不正之风206

243.不及时处理重大事件207

244.在公共安全工作中失职208

245.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失职、渎职208

246.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209

247.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行使职权210

248.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210

249.泄露党和国家秘密211

250.失职尚不构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211

251.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212

252.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212

253.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212

254.侮辱、诽谤213

255.侵犯他人人身自由214

256.侵犯他人住宅214

257.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其他行为214

258.违反劳动管理法律215

259.侵犯通信自由215

260.干涉婚姻自由215

261.诬告陷害216

262.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其他行为216

26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216

264.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夫)216

265.利用不正当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17

266.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217

267.临危退缩217

268.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其他行为218

269.进行色情活动218

270.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218

271.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219

272.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219

273.猥亵、侮辱妇女220

274.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220

275.种植毒品原植物或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220

276.盗窃221

277.诈骗221

278.抢夺221

279.破坏或哄抢222

280.敲诈勒索222

281.侵犯公私财产的其他行为222

282.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222

283.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223

284.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223

285.搞封建迷信活动224

286.伪造、变造、抢夺、买卖公文、证件、印章、学历、文凭224

28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224

288.违反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法律225

289.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225

290.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和国家利益226

291.包庇违纪违法人员226

292.受蒙骗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226

293.偷越国(边)境227

29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227

295.拒不执行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227

296.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审批228

297.违反、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以及非法开展参观、旅游活动229

298.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30

299.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231

300.非法侵吞、占有、索取、私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物232

301.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232

302.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233

303.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234

304.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234

305.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235

306.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35

307.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36

308.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36

309.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237

310.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237

311.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237

3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238

313.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238

314.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238

31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38

316.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239

317.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239

318.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239

319.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240

32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40

321.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241

32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241

323.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241

32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242

325.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242

326.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242

327.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243

32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243

329.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43

330.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244

33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244

332.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244

33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245

334.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45

33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245

336.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46

33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246

338.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246

339.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247

340.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47

341.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247

342.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48

34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248

344.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248

34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49

346.包养情人249

347.严重违反社会公德249

348.参与迷信活动249

349.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250

350.参与赌博250

351.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250

352.在工作时间赌博251

353.挪用公款赌博251

354.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251

355.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251

356.不执行或者违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252

357.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审批252

358.批准提供危险物资253

359.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254

360.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失职、渎职行为254

361.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以及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处理意见255

362.在从事安全生产活动中谋取利益256

363.未按有关规定获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256

364.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57

365.在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破坏现场以及不及时组织抢救258

366.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259

367.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259

368.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260

369.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260

370.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261

371.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262

372.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263

373.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263

374.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264

375.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265

37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本人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266

377.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266

378.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267

379.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268

380.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269

38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270

38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270

38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信访事项发生271

384.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272

385.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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