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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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与后过渡期争拗](https://www.shukui.net/cover/76/30777645.jpg)
- 宋小庄撰 著
- 出版社: 香港: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
- ISBN:9789628182114
- 出版时间:1998
- 标注页数:379页
- 文件大小:141MB
- 文件页数: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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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香港特区筹建2
1特区候任班子的设置环环紧扣2
2推选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能4
3「商人治港」还是「商人建港」?6
4推选委员会人选应拥护基本法9
5筹委会工作规则有利顺利运作11
6英方应尽快移交公务员资料14
7推选委员会产生的主要环节17
8筹委会的组成和决定有充足法理依据20
9对筹委会的攻击毫无道理23
10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职能27
11特区推委会产生办法的特色30
12港府多此一举的「指引」34
13「政治中立」不妨碍参加推委会35
14推委会表格并无歧义37
15「共商港事」要有共同基础39
16筹委会筹组特区的立法活动及其限制42
17对处理香港原有法律决定的实施45
第二部分中央与特区关系50
18中国刑法属人原则可以遏止越境犯罪50
19驻港部队不干预特区事务53
20基本法保障特区高度自治57
21香港基本法对政团活动的引导和限制60
22驻军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符合基本法64
23驻军法不容英方干预69
24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原则刍议73
25《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的违法性77
26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及其限制80
27结社自由与结社限制83
第三部分人权法案条例88
28人权法案条例凌驾性的证据88
29实施国际公约的法例释义90
30人权条例兵役条款抵触基本法93
31社团条例的修改抵触基本法95
32人权条例混淆「公民」概念97
33人权法中大赦制度不适用于香港99
34基本法对居民人权有切实保障101
35质疑[人人」与「国家」的概念103
36人权法案条例中的选举制度自相矛盾105
37违宪审查机制不符合香港司法体制107
38混淆不清的国界和区界109
39人权法所引发问题及其处理111
40混淆行政立法司法职能的诡辩114
41人权条例凌驾性妨碍基本法实施117
42国际公约应通过特区法律实施119
43任何「鼓吹」都合法吗?121
第四部分居民国籍与护照126
44从罗德丞的中国护照谈起126
45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刍议129
46特区护照将广受欢迎133
47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136
48港人国籍安排符合国籍法139
49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士的有效措施142
50张贴「安民告示」程序合法146
51窃张公之帽也,假李老而戴之150
52居英权为何无领事保护权153
53从居英权谈领事保护的实质内容157
54居英权计划的违法性160
55居英权计划弄巧成拙163
56炒梁事件涉及港人利益值得关注166
第五部分临时立法会170
57设置临时立法会的理据170
58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73
59末届立局九七终止175
60临时立法会的任务和职能177
61无法律依据之说可以休矣179
62「索赔」闹剧为何可笑181
63混淆国际争端和国内执法的言论183
64闭目塞听 佯作不知187
65筹委会得到明确授权190
66十项合作不可割裂192
67推选委员会产生临时立法会来龙去脉194
68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港英另搞班子的否定197
69特区候任班子可在本港筹组200
70临时立法会应多选有立法经验人士204
71临时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206
72聂伟敬对特区立法机关职能无知208
73港府应当面对临立会211
74英方打「国际牌」徒劳无功213
75临立会的法律地位无可置疑217
76刍议临立会议事规则220
第六部分行政长官与行政机关224
77港行政制度倘若大变将影响政权顺利交接224
78行政局不同行政机关,「负责」并非从属关系228
79从基本法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条件231
80公务员主体应体现港人治港234
81立法局对港府法定组织人选无权过问236
82行政长官申报财产制度刍议238
83从法治观点看行政长官小组的建议243
84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246
85从三位行政长官候选人政纲想到的248
第七部分选举制度252
86九五直选议席不能改252
87在港人大代表参选入局有利港人治港衔接过渡255
88建议采用大选区制258
89本港民主政制发展应以基本法为准259
90行政长官人选产生的有关环节261
91推委会「协商后提名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设想264
92试议首届立法会小组的工作267
93值得纪念的一天271
94别开生面的答问大会274
95试议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功能及其产生办法278
96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281
第八部分经济和文教事务286
97青马大桥多化廿三亿,价高者得无成本效益286
98新机场顾问合约批标问题288
99新机场投资续膨胀,未来债务负担堪忧291
100临机局举债方式与机构性质不符295
101预留储备及债务继承应按国际法处理298
102机场备忘录须善意遵行300
103机场工程拖延责在英方304
104新机场应设上限封顶307
105谁将机场问题政治化?309
106教育报告书跨越九七,内地台湾师资被摒弃311
107偏离机场备忘录不可能有最佳方案312
108跨九七事务英方应与中方磋商315
109下年度预算案应以中方为主制定317
第九部分对外事务320
110联合声明属双边条约,美国政府无权「监督」320
111以301清单要挟实属不智323
112美违约向台出售战机,中国被迫采针对措施326
113英国对滞港越南船民负有法律责任329
114中国保疆卫土立场一贯坚定335
115联合联络小组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338
第十部分抵触基本法的审查机制344
116抵触基本法的香港法律的审查机制344
117筹委会法律小组的建议符合基本法347
118「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是重要原则351
119应禁止政团与外国政治势力联系354
120公安条例有必要对集会游行作出限制357
121特区成立前对香港法律进行审查的机制360
122筹委会对原有法律处理办法合情合理363
123外国无权干预香港原有法律的审查机制366
124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效力369
125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辅相成373
跋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