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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 注解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9290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349页
  • 文件大小:45MB
  • 文件页数:369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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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一条 立法目的3

第二条 本法任务3

第三条 职责分工4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5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6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6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7

第八条 法律监督7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8

第十条 两审终审8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10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11

第十三条 陪审制11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12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3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14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15

第二章 管辖15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15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17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17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19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9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19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20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23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23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25

第三章 回避26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26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28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29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30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31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31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33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34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37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39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40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42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42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43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44

第五章 证据44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44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48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50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50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50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50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52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53

第六章 强制措施55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55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57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59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60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61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61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63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65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68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68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69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72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72

第六十三条 扭送72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73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74

第六十六条 提请逮捕75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75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75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77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78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79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80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80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80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81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8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83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83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86

第八章 期间、送达87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87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88

第八十一条 送达89

第九章 其他规定90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9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91

第一章 立案91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91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92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93

第八十六条 立案条件93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95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97

第二章 侦查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98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98

第九十条 预审98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98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98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时限99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99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00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100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101

第三节 询问证人104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104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07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107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107

第四节 勘验、检查107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107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107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108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108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108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109

第一百零七条 复验、复查109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109

第五节 搜查111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111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1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1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要求1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114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11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1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116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116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11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117

第七节 鉴定118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118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118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121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23

第八节 通缉124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124

第九节 侦查终结12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12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27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27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28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12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129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130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3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1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1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31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132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132

第三章 提起公诉13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13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13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135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136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13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13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140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141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41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4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144

第三编 审判145

第一章 审判组织14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14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1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14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48

第一节 公诉案件148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148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150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150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15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153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15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15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15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调查157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158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15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60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160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16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1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163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165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16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理期限16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167

第二节 自诉案件168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16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6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特殊结案方式17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172

第三节 简易程序173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73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77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177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177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178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17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180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18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181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182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183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18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18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186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审审理方式1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员出庭190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191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192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重审情形19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程序195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195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196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19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196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196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196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99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199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199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201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202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202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202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204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205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程序207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209

第四编 执行209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依据209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210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210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212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215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216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218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221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222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222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25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226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227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227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228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229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229

附则229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229

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3.8)3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9.10)3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2.21)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12.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3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1.2)3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8.9)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12.26)326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3.27)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7.15)3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3.14)3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9.21)3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12.28)3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7.1.30)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2.27)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6.6)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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