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17013
- 出版时间:2011
- 标注页数:164页
- 文件大小:10MB
- 文件页数:192页
- 主题词:合同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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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总则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调整范围1
第三条 平等原则2
第四条 自愿原则2
第五条 公平原则2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3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3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3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4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4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5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6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6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7
第十四条 要约7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7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8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8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8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9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9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9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9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10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10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10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11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11
第二十八条 延迟承诺11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11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12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12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13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13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13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4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14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14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14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14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15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15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16
第四十三条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17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7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17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18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19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0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1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22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23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24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24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26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26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28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28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29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9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3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30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30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30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30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32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32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32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33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33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33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34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34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34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35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35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3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36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37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37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37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37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37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38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38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39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39
第八十四条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40
第八十五条 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40
第八十六条 从债务的转移40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40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41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41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41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42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42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42
第九十三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42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43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44
第九十六条 解除合同程序44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45
第九十八条 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45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法定抵销45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46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46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47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47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47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的效力48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48
第七章 违约责任48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48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49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49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49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49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50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5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51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52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5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53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5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53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53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5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债权责任竞合54
第八章 其他规定5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55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55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55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56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的监督57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57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58
分则59
第九章 买卖合同59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5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5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59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6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6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6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61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61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6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62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62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6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62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6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63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64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64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6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64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64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64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65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65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6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65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66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6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6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6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67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67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6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67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6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68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68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68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6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6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69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69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7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70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7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71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7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72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72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7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7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72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72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73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73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73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73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7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7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74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7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75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76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76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76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77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77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7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77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78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78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78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78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79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79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80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80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80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80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80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8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81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82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82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82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8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83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8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83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83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83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8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8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8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84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84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85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86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86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86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87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8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87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87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87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88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88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88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89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89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89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89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90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90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91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91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91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91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92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92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92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92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9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9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93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9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9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93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94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9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9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95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9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96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96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96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96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97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9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97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97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98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98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98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98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99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99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99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99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99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00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10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100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101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101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101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101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101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101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10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102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10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10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02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10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1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3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103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103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103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104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104
第二节 客运合同104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104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104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104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104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105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105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105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105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105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105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106
第三节 货运合同107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107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107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107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108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108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108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108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08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109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109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109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109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110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110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110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110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110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11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11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1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1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111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11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111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112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11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113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11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11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114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114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114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114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15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1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115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115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115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115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116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116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17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117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117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118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118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118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119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119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119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119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119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119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120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120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120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120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21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121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121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121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21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122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122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22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122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12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123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123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123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123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123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123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124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124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12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124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125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125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125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125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货币等的返还126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126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126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126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126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126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126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127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127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127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127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127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128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128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12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128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128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128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128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129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129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129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129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129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130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130
第四百零二条 间接代理130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131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131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132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32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132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132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132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132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133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13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133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133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133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134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13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134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13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135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135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35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136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136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136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136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136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13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137
附则138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138
附录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158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163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