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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精装本 2018版
  • 李永军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89652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885页
  • 文件大小:88MB
  • 文件页数:911页
  • 主题词:民法-总则-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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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绪论3

第一章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规范性3

第一节 民法总则的宗旨和立法技术及由其决定的基本内容3

一、对问题的说明3

二、“民法总则”的概念及由来5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抽象提取“公因式”7

四、由民法总则宗旨及立法技术所决定的总则之内容9

第二节 民法总则立法应遵循规范性要求17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17

二、规范与法律体系18

三、法律规范的属性、构成及种类19

四、结论26

第二章 民法与民法典27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7

一、民法的概念27

二、民法的特征29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31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31

二、评价33

三、公法与私法的内容33

第三节 民法与商法34

一、商法的概念34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36

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分析37

第四节 民法典编纂47

一、民法、民法典与民法典编纂47

二、法典化与反法典化48

三、法典编纂的模式52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53

第一节 民法典(总则)应否规定基本原则53

第二节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55

一、关于基本原则的观点与争鸣55

二、从功能视角来定位“基本原则”的地位58

第三节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60

一、对于我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一章的分解60

二、主体平等原则61

三、私权神圣原则64

四、意思自治原则65

五、公平原则68

六、诚实信用原则71

七、公序良俗原则76

第四章 民法的法源与适用77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77

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77

二、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的法律渊源80

三、民法的其他法源88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94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94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97

第三节 法律解释97

一、关于民法解释的一般概述97

二、法律解释的目标106

三、解释的标准111

四、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118

第四节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120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120

二、法律漏洞的种类124

三、法律漏洞的认定126

四、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126

五、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解释130

六、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官造法131

第二编 民事主体139

第一章 自然人139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139

一、民法上的自然人并非是物理意义上的“自然人”139

二、抽象意义上的自然人对民法体系构建的作用142

三、“自然人”一词的适用在民法上的进步意义144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145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45

二、权利能力的本质151

三、权利能力的功能157

四、权利能力的取得158

五、权利能力的终止161

第三节 自然人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162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162

二、制度价值163

三、关于行为能力的立法例164

四、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分类164

五、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167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176

第四节 自然人的监护183

一、监护的概念、功能及与亲权的关系183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差异186

三、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范围187

四、监护人的职责范围191

五、监护人的责任192

六、监护人权利的保护193

七、监护的变更与终止193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195

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195

二、住所在法律上的意义196

三、住所的确定196

四、住所的变更196

第六节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97

一、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197

二、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199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03

第七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204

一、关于人格权的理论与立法模式争议204

二、人格权的概念204

三、人格权的特点215

四、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与我国民法典的选择216

五、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225

六、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29

第八节 自然人的姓名权232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232

二、姓名权的概念及意义234

三、姓名权的权利属性236

四、姓名权的权能239

五、姓名权的保护245

第九节 肖像权255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性质255

二、集体肖像权的保护问题258

三、侵犯肖像权的认定262

四、剧中人物肖像与扮演者肖像权的关系问题270

五、肖像权与隐私权272

六、肖像权与名誉权273

七、肖像权与著作权277

八、死后肖像权的保护问题281

九、名人肖像权的保护问题283

第十节 隐私权与信息权284

一、概述284

二、隐私权与信息权的概念及立法模式285

三、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294

四、隐私权与“被遗忘权”298

五、宪法上的隐私权与民法上的隐私权307

六、我国隐私权与信息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308

七、隐私权保护中的问题316

八、结论320

第十一节 名誉权321

一、名誉与名誉权的概念321

二、名誉权的主体326

三、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328

四、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330

五、名誉权与信用337

第十二节 荣誉权338

一、荣誉与荣誉权的概念338

二、荣誉权的性质340

三、侵犯样态及救济措施343

第十三节 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344

一、生命权344

二、健康权345

三、身体权345

第二章 法人346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法人的主要争议及评说346

一、关于法人的主要争议346

二、评说347

第二节 私法人的一般性问题359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359

二、法人的本质364

三、法人的分类369

四、法人的设立376

五、设立中的社团之法律地位382

六、法人的设立标志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385

七、法人的不法行为责任386

八、法人与其成员或者设立人的关系387

九、法人的变更388

十、法人的解散、终止391

十一、法人的清算393

十二、未经清算即注销法人的后果395

第三节 营利法人396

一、《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概述396

二、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397

三、法人组织机构之决议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405

四、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地位损害法人本身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行为之效力(内部损害)406

五、公司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外部损害)——法人人格否认407

六、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420

第四节 非营利性法人426

一、关于非营利性法人概述426

二、公益目的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分配426

三、公益性事业单位427

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427

五、捐助法人429

第五节 特别法人437

一、关于“特别法人”的概述437

二、机关法人43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村民委员会法人439

四、居民委员会法人439

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及村委会法人441

一、问题的提出441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来442

三、《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法人资格具有重大意义453

四、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政府的界分456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关系460

六、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归属之疑惑464

七、结论467

第三章 其他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与非法人组织468

第一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468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具有主体资格的必要性468

二、财产与责任关系471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472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与现实状况472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473

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475

四、司法判例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态度476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477

一、定义477

二、非法人团体究竟包括哪些类型及规范原则478

三、赋予非法人“团体”权利能力的条件479

四、非法人团体与其成员的责任关系481

五、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与清算482

第三编 民事权利485

第一章 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概念485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分析和说明485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说明485

二、关于“权利”概念的诸家学说486

三、关于权利界定的前提性讨论——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492

四、对于权利概念的界定496

第二节 民事权利概述497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497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498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分类499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499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503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511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512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512

第四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513

一、权利主体513

二、权利的取得513

三、权利的丧失514

第五节 权利的实现514

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514

二、公力救济515

三、自力救济515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利益及权利客体520

第一节 对《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的总体评价520

一、“民事权利”一章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章名并进行了权利宣示性规定521

二、从本章内容看具有“总则”的特征522

三、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精神523

四、巧妙地将人格权写入总则中523

五、体现出民法典作为私人权利的上位法的特征524

第二节 需要讨论和说明的重大问题524

一、问题概括524

二、冠以“民事权利”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要求525

三、是否应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534

四、利益与权利是否有必要区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541

五、本章中关于债的规定能否替代债法总则546

第三节 对该章的设计构想552

第四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557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述557

第一节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关于“法律行为”的变化557

一、结构方面的变化557

二、具体内容方面的变化558

第二节 《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的概念559

一、《民法总则》第133条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559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564

三、法律行为的边缘界定567

四、法律行为的作用范围573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574

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574

二、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578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580

四、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584

五、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589

六、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591

七、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与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591

八、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要物)法律行为592

九、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593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595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595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及含义595

二、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597

三、对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说明601

四、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效力604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605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605

二、意思与表示的关系610

三、意思表示的方法613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623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628

六、有瑕疵的意思表示628

七、意思表示的解释632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概述632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概述632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其要件)633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637

四、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638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639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639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644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646

第一节 法律行为无效概述646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646

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646

三、法律行为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区别652

四、对于无效原因的简单梳理及本书研究的重点652

第二节 法律行为因缺欠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而无效653

一、形式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和统一653

二、形式的意义与分类654

三、关于法律行为形式问题的学理和立法657

四、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659

五、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660

第三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661

一、概述661

二、对于“效力性强行性法律规范的界定”662

第四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而无效665

一、善良风俗665

二、公共秩序及其适用676

第五节 虚假的法律行为无效680

一、虚假法律行为的概念680

二、虚假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及具体效力686

三、第三人的保护问题688

第六节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690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法律后果690

二、法律行为无效之权利主张的归属697

三、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698

四、无效法律行为(合同)的转换703

五、无效法律行为(合同)的补正707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709

第一节 关于《民法总则》上的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别说明709

第二节 因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710

一、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710

二、为什么因错误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712

三、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撤销的713

四、错误发生的阶段720

五、错误的类型及法律救济721

六、主要国家立法例724

七、对于与错误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思考731

第三节 因胁迫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740

一、胁迫的概念740

二、对因胁迫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741

三、胁迫的法律构成742

四、经济胁迫问题749

第四节 因欺诈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752

一、欺诈概述752

二、欺诈的法律构成755

三、法律救济手段的竞合问题764

第五节 因显失公平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764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764

二、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救济的正当性讨论765

三、各主要国家立法、判例与学理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态度766

四、显失公平的法律构成769

第六节 撤销权的行使774

一、撤销权的归属774

二、撤销权的行使与期间775

三、撤销权的性质776

四、撤销相对人776

五、法律后果777

第五章 代理778

第一节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之规范与之前民事立法的不同778

一、关于“不得代理”的规定778

二、关于代理种类的规定779

三、关于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779

四、在转委托方面有所不同779

第二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780

一、代理的概念780

二、代理的制度价值781

三、代理的性质783

四、代理制度的基本构造785

五、代理的种类786

六、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795

第三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与后果799

一、有效代理的要件概述799

二、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代理有效的第一要件799

三、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有效的第二要件813

四、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有效的第三要件815

五、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有效的第四要件816

六、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817

第四节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817

一、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概述817

二、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效力818

三、法律为被代理人提供的保护措施818

四、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820

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821

第五节 表见代理824

一、表见代理概述824

二、表见代理的合理性826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828

四、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的具体法律构成830

五、表见代理的后果833

六、几种特殊情形的表见代理834

第五编 民法上的时间及确定规则839

第一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839

第一节 《民法总则》与之前民事立法的区别839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及计算起点839

二、对于特殊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专门规定840

三、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力840

四、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进行了规定840

五、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和效力840

六、完善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841

七、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841

八、明确了诉讼时效的强行性规范的特征841

九、明确了诉讼时效之规范在仲裁中的适用841

第二节 时效制度概述842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其存在的理由842

二、时效的本质845

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内在关系846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847

第三节 诉讼时效849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849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857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857

四、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因素866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873

六、诉讼时效的援用874

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877

第四节 除斥期间878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878

二、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及作用878

三、除斥期间的性质及届满后的法律后果879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879

第二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880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的意义及规范目的880

第二节 期日及确定规则881

一、期日的概念881

二、期日的确定规则882

第三节 期间及确定规则882

一、期间的概念与标示方法882

二、期间的确定规则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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