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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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 第2版 修订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16523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475页
  • 文件大小:48MB
  • 文件页数:496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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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

第一编 总则15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5

第一条 立法依据15

第二条 立法任务16

第三条 适用范围16

第四条 空间效力17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18

第六条 审判权18

第七条 审理原则19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0

第九条 调解原则20

第十条 审判制度21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22

第十二条 辩论权22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22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23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24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25

第二章 管辖25

第一节 级别管辖25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25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25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27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27

第二节 地域管辖28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28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29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30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30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31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31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32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32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33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33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34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35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35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36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37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37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37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39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40

第三章 审判组织41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41

第四十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42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43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44

第四十三条 依法办案45

第四章 回避46

第四十四条 回避情形46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47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48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4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49

第一节 当事人49

第四十八条 诉讼当事人49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50

第五十条 和解51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反诉51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52

第五十三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53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54

第五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55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56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58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58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59

第五十九条 委托程序61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62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63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63

第六章 证据64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64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66

第六十五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67

第六十六条 证据收据68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69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69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效力70

第七十条 书证、物证71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72

第七十二条 证人义务、资格72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73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74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75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75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77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77

第七十九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78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79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80

第七章 期间、送达82

第一节 期间82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计算82

第八十三条 期间顺延83

第二节 送达84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84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85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86

第八十七条 简易送达87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87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88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89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日期90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90

第八章 调解91

第九十三条 调解原则91

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92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93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93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94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96

第九十九条 调解失败97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97

第一百条 诉讼中保全97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99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100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101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103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103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104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105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106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07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107

第一百一十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108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109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110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111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1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拘留11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11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114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11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115

第二编 审判程序117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117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11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117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方式118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11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120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期限12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查起诉122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124

第一百二十五条 答辩状提出124

第一百二十六条 权利义务告知125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126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告知合议庭组成127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127

第一百三十条 法院调查程序12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12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追加129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庭准备程序129

第三节 开庭审理13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13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131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13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1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132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132

第一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13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13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辫论后的调解13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135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判决13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撤诉137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1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139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140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140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141

第一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141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终结诉讼142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14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14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145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145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148

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公开149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150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150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151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151

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方式152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理期限15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程序153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5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155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155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156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方式15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受理上诉15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范围158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审理方式159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160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161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162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163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程序163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163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164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1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4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16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165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转化165

第一百八十条 审限165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166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受理16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与判决166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67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16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16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169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撤销170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17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医学鉴定171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172

第一百九十条 判决撤销173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73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173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17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撤销判决174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175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与管辖175

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与执行176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77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与管辖177

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定与执行17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179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17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180

第二百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182

第二百零一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186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187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188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189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190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191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审理程序192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195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97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198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199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200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察员出庭200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200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申请200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理201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201

第二百一十七条 终结督促程序203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204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204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告及期限205

第二百二十条 停止支付205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票据权利206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示催告判决206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207

第三编 执行程序208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208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根据、管辖208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210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211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211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程序213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213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214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21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承担215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216

第二百三十四条 调解书执行217

第二百三十五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217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218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18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219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22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222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223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224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224

第二百四十二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22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226

第二百四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227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229

第二百四十六条 查封财产保管229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财产229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230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231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232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233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233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234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履行234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235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236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23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23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239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40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240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国法240

第二百六十条 国际条约优先24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241

第二百六十二条 语言文字241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国律师代理242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证和认证242

第二十四章 管辖243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243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244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245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245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辫期间247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247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限247

第二十六章 仲裁248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248

第二百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保全249

第二百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效力25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251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救济途径252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252

第二百七十六条 协助原则25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252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文字要求254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协助程序254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54

第二百八十一条 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55

第二百八十二条 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256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57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日期258

附录260

综合2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260

一、管辖261

二、回避267

三、诉讼参加人268

四、证据274

五、期间和送达280

六、调解283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284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88

九、诉讼费用291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293

十一、简易程序300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303

十三、公益诉讼305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306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309

十六、第二审程序311

十七、特别程序315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320

十九、督促程序330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333

二十一、执行程序335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45

二十三、附则350

管辖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351

立案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千问题的规定(2015.4.15)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356

证据3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360

期间3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3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383

调解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388

诉讼费用39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391

保全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402

审判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16)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8)423

公益诉讼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24)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6)428

执行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12.17)4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449

监督454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11.1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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