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物权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成 白金版 2017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物权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成 白金版 2017版
  • 程啸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12167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712页
  • 文件大小:66MB
  • 文件页数:733页
  • 主题词:物权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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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2

第一章 基本原则2

第1条 立法目的2

第2条 本法的调整范围以及物、物权的涵义2

第3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4

第4条 平等保护原则5

第5条 物权法定原则7

第6条 物权公示原则8

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11

第8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3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3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13

第9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13

第10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1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28

第1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31

第1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39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40

第15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41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44

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51

第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54

第19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66

第20条 预告登记71

第21条 登记赔偿责任83

第22条 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117

第二节 动产交付124

第23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交付生效要件主义124

第24条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126

第25条 简易交付136

第26条 指示交付136

第27条 占有改定138

第三节 其他规定139

第28条 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139

第29条 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时的生效时间143

第30条 事实行为变动物权时的生效时间144

第31条 连续登记原则146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149

第32条 物权的保护途径149

第33条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152

第34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153

第35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157

第36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159

第37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160

第38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161

第二编 所有权163

第四章 一般规定163

第39条 所有权的权能163

第40条 他物权的设立163

第41条 国家专有的物165

第42条 不动产的征收165

第43条 耕地的特殊保护179

第44条 征用182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86

第45条 国家所有186

第46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188

第47条 土地的国家所有权190

第48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193

第49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195

第50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197

第51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197

第52条 国防资产与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199

第53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200

第54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物权201

第55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制度207

第56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214

第57条 国有财产的监管管理214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物的范围233

第59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物的归属及重大事项的决定237

第60条 不动产集体所有权的行使239

第61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243

第62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义务246

第63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249

第64条 私人所有权250

第65条 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50

第66条 私人财产的保护251

第67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251

第68条 法人财产权251

第69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25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54

第70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54

第71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57

第72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259

第73条 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264

第74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267

第75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68

第76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281

第77条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285

第78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287

第79条 公共维修资金289

第80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300

第81条 物业管理301

第82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305

第83条 业主的义务308

第七章 相邻关系311

第84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311

第85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311

第86条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317

第87条 通行的相邻关系318

第88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320

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321

第90条 不得排放有害物质的义务321

第91条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326

第92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328

第八章 共有328

第93条 共有的概念与类型328

第94条 按份共有329

第95条 共同共有329

第96条 共有物的管理333

第97条 共有物的处分和修缮333

第98条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336

第99条 共有物的分割336

第100条 分割方式338

第101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340

第102条 因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341

第103条 共有类型约定不明342

第104条 共有份额的确定343

第105条 准共有343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43

第106条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43

第107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351

第108条 动产善意取得后原权利消灭355

第109条 拾得人的义务355

第110条 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处理356

第111条 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356

第112条 支付必要费用356

第113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357

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358

第115条 主物与从物360

第116条 孳息的归属360

第三编 用益物权362

第十章 一般规定362

第117条 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362

第118条 国家及集体的自然资源上可设立用益物权362

第119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363

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367

第121条 征收、征用时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368

第122条 海域使用权370

第123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与养殖权、捕捞权373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384

第12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384

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385

第126条 土地承包期限388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389

第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92

第129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399

第130条 承包地的调整400

第131条 承包地的收回402

第132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403

第133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07

第134条 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411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412

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412

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413

第13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415

第13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32

第13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436

第140条 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439

第141条 支付土地出让金441

第142条 房地权属一致的推定规则443

第14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444

第144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的合同形式458

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459

第146条 房随地走461

第147条 地随房走462

第1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465

第1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469

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471

第151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472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479

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479

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479

第154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496

第155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496

第十四章 地役权497

第156条 地役权的涵义497

第157条 地役权合同497

第158条 地役权的设立登记497

第159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499

第160条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99

第161条 地役权的期限499

第162条 用益物权人直接享有或负担地役权499

第163条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00

第164条 地役权转让上的从属性500

第165条 地役权抵押上的从属性501

第166条 需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与地役权501

第167条 供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与地役权502

第168条 地役权合同的解除502

第169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502

第四编 担保物权506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506

第170条 担保物权的涵义506

第171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与反担保510

第172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512

第173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516

第174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516

第175条 债务承担与物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518

第176条 混合共同担保518

第177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521

第178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521

第十六章 抵押权524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524

第179条 抵押权的涵义524

第180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526

第181条 动产浮动抵押532

第182条 房地一并抵押532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533

第184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534

第185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537

第186条 禁止流押契约538

第187条 抵押权登记生效要件主义541

第188条 抵押权登记对抗要件主义546

第189条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552

第190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553

第191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554

第192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558

第193条 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的权利559

第194条 抵押权及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变更560

第195条 抵押权的实现562

第196条 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592

第197条 抵押权人收取抵押财产孳息的权利592

第198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处理594

第199条 同一财产上数个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594

第200条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598

第20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598

第202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与抵押权的存续59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601

第203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涵义601

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转让602

第205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602

第206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情形603

第207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605

第十七章 质权605

第一节 动产质权605

第208条 动产质权的涵义605

第209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609

第210条 质权合同的形式与内容610

第211条 流质契约的禁止611

第212条 质权的设立612

第213条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613

第214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责任613

第215条 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与赔偿责任614

第216条 质权人保全质物的权利615

第217条 转质615

第218条 共同担保中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法律后果616

第219条 返还质物以及质权的实现617

第220条 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与赔偿责任621

第221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归属621

第222条 最高额质权622

第二节 权利质权622

第223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622

第224条 票据等证券质押的登记636

第225条 票据等证券质权的实现653

第226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登记及效力654

第227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登记及效力665

第228条 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与效力676

第229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682

第十八章 留置权682

第230条 留置权的涵义682

第231条 同一法律关系685

第232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687

第233条 作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687

第234条 留置权人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688

第235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688

第236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689

第237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690

第238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归属690

第239条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690

第240条 留置权的消灭691

第五编 占有692

第十九章 占有692

第241条 有权占有的规则适用692

第242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692

第243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692

第244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692

第245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692

附则693

第246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693

第247条 施行日期693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694

相关案例目录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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