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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 杨良宜著 著
  • 出版社: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ISBN:7563220089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691页
  • 文件大小:36MB
  • 文件页数:718页
  • 主题词:国际运输:海上运输:货物运输-装卸-汉、英;国际运输:海上运输:货物运输-滞留-港口使费-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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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概述1

§1 程租的四个阶段1

§2 航次计算2

2.1 航次计算实例3

2.2 航次计算与滞期费的关系9

§3 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法律默示要求10

§4 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法律默示要求12

§5 从第三阶段到第四阶段的法律默示要求12

§6 从第四阶段到航次的结束13

§7 总结13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下的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14

§1 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中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文之一:补偿性质15

1.1 补偿性质(indemnity code)条文例子15

1.2 尚未存在的租约可否去合并16

1.3 合并范围是包括什么的租约或者标准格式条文17

1.3.1 例子一:合并条文如果不合理,不应该是双方订约意愿,不该被合并进主合约18

1.3.2 例子二:主合约如果与合并条文有矛盾,前者超越后者,但应该尽量去全面协调20

1.3.3 例子三:泛泛的合并条文不应去包括辅助性条文22

1.3.4 例子四:合并条文不包括一些不合理、不寻常并与基本合约责任起冲突的条文24

1.3.5 例子五:合并另一份文件或者合约是去把它所有的条文都搬过来,除非其中有条文与主合约明示条文起冲突26

1.4 补偿条文的大前提是承租人必须在租约有支付滞期费的责任26

§2 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中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文之二:独立性质28

2.1 独立性质(independent and free-standing code)的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的利弊29

2.2 独立性质条文例子29

2.3 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前者是独立后者是补充的情况32

2.4 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也独立于其他的分买卖合约33

2.5 买卖合约简陋的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条文的风险:港口拥挤34

2.6 非派船买方/卖方有错的情况36

2.6.1 FOB卖方或者CIF买方是否有“默示责任”(implied term)去尽早指定装/卸泊位36

2.6.2 FOB卖方或者CIF买方是否有“默示责任”(implied term)去尽早装/卸货38

2.6.3 FOB卖方没有装货责任的特殊情况39

2.6.4 CIF买方无法卸货的特殊情况39

§3 总结买卖双方要注意的有关滞期费问题40

§4 买卖双方滞期费的担保、结算与推卸责任42

4.1 FOB买卖针对装港所产生滞期费的结算与担保42

4.2 CIF买卖针对卸港所产生滞期费的结算与担保45

§5 如果买卖双方想去直接结算与支付买卖合约滞期费的做法45

§6 CIF买方对提单合约的滞期费责任与应对46

§7 著名国际贸易商与中国买卖方订立有利滞期费条文赚取差额的实例48

7.1 实例之一48

7.2 实例之二50

7.3 实例之三51

§8 买卖合约与滞期费的例子之一:CIF卖方成功抗拒船东滞期费索赔,但成功向CIF买方索赔滞期费52

§9 买卖合约与滞期费的例子之二:FOB买卖的装港装货时间是从开出有效信用证才起算52

§10 买卖合约与滞期费的例子之三:解释FOB买卖合约的Laycan与装货/滞期费条文53

§11 买卖合约与滞期费的例子之四:DES买卖下买方会否要承担港口拥挤与航行风险导致的延误56

第三章 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一:船舶抵达69

§1 船舶地理上抵达租约约定的装卸地点69

§2 “泊位租约”(berth charter)71

§3 “港口租约”(port charter)72

3.1 港口范围之一:“商业地区”(commercial area)72

3.1.1 先例之一:Leonis v.Rank73

3.1.2 先例之二:The“Aello”74

3.1.3 先例之三:The“Delian Spirit”76

3.2 港口范围之二:进入港区79

3.2.1 先例之一:The“Johanna Oldendorff”79

3.2.2 案件之二:The“Agamenmnon”的伦敦仲裁82

3.2.3 案件之三:The“Polyfreedom”的纽约仲裁84

3.2.4 先例之四:The“Maratha Envoy”84

3.2.4.1 案情84

3.2.4.2 上诉庭的判决85

3.2.4.3 贵族院有关“Reid Test”的判决与不肯去改变的四大理由86

3.2.4.4 贵族院有关“默示责任”(implied duty)的判决88

3.3 适用The“Johanna Oldendorff”先例中“Reid Test”的伦敦仲裁的介绍90

3.3.1 伦敦仲裁之一:The"Anco Elias"(1977)90

3.3.2 伦敦仲裁之二:The"Torm Estrid"(1978)91

3.3.3 伦敦仲裁之三:The"Gundulic"(1980)91

3.3.4 伦敦仲裁之四:LMLN No.143(1985)92

3.3.5 伦敦仲裁之五:LMLN No.274(1990)92

3.3.6 伦敦仲裁之六:LMLN No.409(1993)93

§4 结论93

第四章 明示条文去提前装卸时间的计算95

§1 介绍95

§2 明示条文提前递交通知书96

2.1 例子之一:德国威悉河的Weser Lightship Clause与其他类似的条文96

2.2 例子之二:印度加尔各答的Sandheads Clause与其他类似的条文96

2.3 例子之三:Norgrain标准租约格式的等待泊位条文97

2.4 例子之四:Baltic Conference General Waiting for Berth Clause(Genwait)100

2.5 例子之五:金康1994的装卸时间计算条文102

2.6 例子之六:“不论靠泊与否”(whether in berth or not或简称WIBON)102

2.6.1 WIBON是否令泊位租约变为港口租约之争103

2.7 例子之七:“不论进港与否”(whether in port or not或简称WIPON)107

2.8 例子之八:Asbatankvoy的“习惯性锚地”(customary anchorage)109

2.9 例子之九:当事人特定附加条文去提前起算装卸时间之一111

2.10 例子之十:当事人特定附加条文去提前起算装卸时间之二113

§3 明示条文说明等待泊位的时间是要由承租人承担114

§4 明示条文去约定等待泊位的时间要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额114

§5 油轮租约的相关条文115

第五章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119

§1 介绍119

§2 案例一:The“Radnor”——上诉庭给予这一句独立于装卸时间计算的解释120

§3 案例二:The“Vastric”——周日时间计算在“Time Lost Code”122

§4 案例三:The“Lucas N”——Centrocon罢工条文与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的矛盾与协调123

§5 案例四:The“Darrah”——贵族院推翻以往不公平的先例125

§6 明示条文说明待泊时间“全部”照算装卸时间的解释127

§7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优点之一:部分货物与压载的情况128

7.1 案例之一:The“Agios Stylianos”129

7.2 案件之二:LMLN No.71(1982)的伦敦仲裁130

7.3 案件之三:LMLN No.351(1993)的伦敦仲裁131

§8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优点之二:不会被其他不利的装卸时间条文所超越131

§9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优点之三:不受事后发觉船舱不清洁的影响132

§10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疑点133

§11 针对装卸时间的定义或者规则(Laytime Definitions or Rules)134

§12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是一直算还是加在装卸时间后面135

12.1 去加在装卸时间后面的说法135

12.2 一直不停算的说法136

12.3 计算的例子137

12.4 伦敦仲裁员的判法138

12.5 不同写法会带来不同后果138

§13 1994年金康租约已没有“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这一句了139

§14 有关这方面笔者的伦敦仲裁介绍140

第六章 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泊位任何时间可进出149

§1 介绍149

§2 案例一:The“Angelos Lusis”——泊位被占用的情况150

§3 案例二:The“President Brand”——船舶等待高潮与同时等待可挂靠泊位151

§4 案例三:The“Delian Spirit”——等待可挂靠泊位与装卸时间已经开始计算之矛盾与协调153

§5 案例四:The“Laura Prima”——等待可挂靠泊位与免责条文的矛盾与协调155

§6 案例五:The“Johs Stove”——罢工与泊位拥挤的区分及相互免责条文的适用157

§7 案例六:The“Sea Queen”——有空泊位,但没有拖轮协助挂靠159

§8 案例七:The“Fjordass”——有空泊位,但不准夜航,等待领航员与拖轮161

§9 总结有关先例162

§10 仲裁案件之一:泊位被占用与船舶取不到Gas Free Certificate导致通知书无效162

§11 仲裁案件之二:泊位有空,但拖轮罢工可否去依赖对滞期费的免责条文163

§12 仲裁案件之三:泊位有空,但船舶锚机损坏导致在锚地无法起锚去靠泊的延误164

§13 仲裁案件之四:“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约定与租约其他附加条文的协调165

§14 仲裁案件之五:“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约定与租约其他附加条文的协调166

§15 仲裁案件之六:“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约定与租约内附加的Conoco Weather Clause的协调167

§16 “泊位任何时间可进出”可能与“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作不同解释之处——离开泊位的延误170

§17 “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 reachable on her arrival)所带来的其他想法172

§18 承租人对“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 reachable on her arrival)违约带来的延误可否以省下的装卸时间去对冲?173

18.1 The“Delian Spirit”先例的说法与针对:有效递交通知书与承租人违约同时发生的情况173

18.2 The“Delian Spirit”先例没有针对在有效递交通知书之前发生的承租人违约的延误174

18.3 The“Mass Glory”先例明确针对在有效递交通知书之前发生的承租人违约的延误174

18.4 目前法律地位的遗憾之处175

§19 “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与船东违约的情况176

§20 总结“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177

§21 与“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类同的承租人独立违约其他明示条文180

第七章 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二:船舶备妥装卸182

§1 序言182

§2 实质备妥之一:船舶的“装货地方”(cargo spaces)182

2.1 先例之一:The“Tres Flores”184

2.2 先例之二:有关以明示条文去减轻对船舱清洁备妥的严格要求188

2.3 先例之三:有关以明示条文去减轻对船舱清洁备妥的严格要求189

2.4 伦敦仲裁:船长不善意地递交无效通知书190

2.5 美国装散粮的NCB/USDA检查192

2.6 伦敦仲裁:琐碎(de minimis)原则的适用197

2.7 伦敦仲裁:两港装货变为一港装货而造成部分船舱/油柜尚未备妥198

2.8 伦敦仲裁:船舱/油柜的清洁先要承租人/发货人满意的先决条件199

§3 实质备妥之二:需要去熏蒸货物杀虫是否算备妥卸货?201

§4 实质备妥之三:卸货的船舱备妥与“货物压载”(overstowage)203

§5 实质备妥之四:船舶在其他实质方面的备妥装卸203

5.1 不影响有效通知书的“例行手续”(idle formality或routineformality)203

5.2 船上食水不足的严格先例204

5.3 “散粮防动板”(shifting board)没有备妥的严格先例207

5.4 “船舵或者锚机”(steering gear and winless)不妥的情况208

5.5 船上其他“设备”(equipments)不妥导致无法进港的情况208

5.6 船舶“吃水过深”(over draft)无法挂靠泊位,但可以很快调节的情况210

5.7 装卸作业的“吊杆与绞盘”(derricks and winches)不妥的情况211

5.8 岸上没有提供给船舶卸货工具(vacuator)213

5.9 油轮的“压舱水”(water ballast)214

5.10 油轮的“原油洗舱装置”(crude oil washing或简称COW)与“惰性气体装置”(inert gas system或简称为IGS)215

§6 法律备妥装卸217

6.1 “检疫”(free pratique)217

6.2 “清关”(custom clearance)222

6.2.1 明示条文约定报关/清关为有效通知书的先决条件222

6.2.2 根据有关港口本地法律去判断什么是报关的案例223

6.3 中国港口的联检226

6.4 美国海岸巡逻队的油轮检查信函226

6.5 “亚洲舞毒蛾”(Asian gypsy moth)227

6.6 “灭鼠证书”(deratisation certificate)228

6.7 散粮船的“稳定性计算与装货手册”(stability calculations and loading manual)229

6.8 其他例行手续229

第八章 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三: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31

§1 普通法地位231

1.1 只要在第一次装港给通知232

1.2 通知书不拘形式,可以口头233

1.3 承租人/发货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通知也会足够234

1.4 文书通知书的递交做法235

1.5 什么时候可去递交通知书238

1.6 通知书应该递交给谁240

1.7 通知书的内容241

1.8 通知书只针对船舶的实际情况,与船东其他可能的违约/过错无关241

§2 租约明示条文对递交通知书的约定242

2.1 租约明示条文如何改变/超越普通法的默示地位242

2.1.1 例子之一242

2.1.2 例子之二244

2.1.3 例子之三:金康租约的明示条文245

2.1.4 例子之四:明示条文约定有效通知书的先决条件247

§3 如果明示条文约定在办公时间去递交通知书的各种争议249

3.1 伦敦仲裁之一:LMLN No.15(1980)249

3.2 伦敦仲裁之二:LMLN No.44(1981)249

3.3 伦敦仲裁之三:LMLN No.594(2002)250

§4 如果约定办公时间递交通知书,但船长在非办公时间递交的后果251

§5 “通知时间”(notice time)254

5.1 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文与计算方法是否也适用在通知时间254

5.2 条文不清楚下的通知时间条文如何解释实例之一256

5.3 条文不清楚下的通知时间条文如何解释实例之二256

5.4 如果承租人在通知时间工作会否要计算257

5.5 条文不清楚下的通知时间用作装卸的实例258

5.6 油轮租约通常有清楚的条文去针对这一方面259

5.6.1 争议之一:伦敦仲裁259

5.6.2 争议之二:英国法院判决260

第九章 无效通知书被无条件接受与弃权/禁止翻供的争议263

§1 现实中有太多无效通知书的情况263

§2 “行为上的禁止翻供”(estoppel by convention)的定义264

§3 有关不应去接受而应去拒绝无效文件的重要先例265

§4 现实中有太多接受而不去拒绝无效通知书的情况267

§5 谁能代表承租人去接受或者拒绝通知书268

§6 元条件的接受、递交与收到通知书的区别269

§7 有关先例之一:The"North King"271

§8 有关先例之二:The"Helle Skou"273

§9 有关先例之三:The"Shackleford"275

§10 The“Shackleford”先例之后的有关伦敦仲裁裁决278

10.1 伦敦仲裁之一:The"Achillet"/LMLN No.180(1986)278

10.2 伦敦仲裁之二:LMLN No.206(1987)279

10.3 伦敦仲裁之三:LMLN No.266(1990)280

§11 有关先例之四:The"Mexico 1"280

§12 有关先例之五:The"Happy Day"284

§13 通知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287

§14 笔者一个伦敦仲裁的介绍288

§15 结论与建议299

第十章 无效通知书作为初步通知的争议301

§1 无效通知书可以在稍后条件成熟了自动变为有效通知书的说法301

§2 以往对初步通知是否符合法律原则的争议302

§3 支持初步通知的先例:The"Massalia"303

§4 否定初步通知的先例:The"Mexico 1"304

§5 结论306

第十一章 特定情况309

§1 情况之一:“船舶与港口安全规定”(ISPS Code)309

§2 情况之二:卸港没有正本提单(no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311

§3 情况之三:卸港船东要留置货物(lien on cargo)314

3.1 为欠下滞期费留置货物之The"Boral Gas"316

3.2 为共同海损分摊而留置货物之Gills & Duffus v.Rionda316

3.3 如何去合法与合理进行留置货物317

§4 情况之四:船舶吃水过深与需要“轻载”(lightening)319

4.1 轻载与卸货时间计算与否的有关大原则320

4.1.1 船舶在轻载前已经递交了有效通知书320

4.1.2 船舶在轻载前无法递交有效通知书320

4.1.3 租约是否是列名卸港或/与卸货泊位321

4.1.4 租约有条文针对承租人保证卸港水深或者船东保证船舶抵达吃水321

4.1.5 租约有明示条文针对卸货的责任与卸货时间的计算322

4.2 轻载与靠泊卸货是两个阶段之先例一:The"Savvas"322

4.3 轻载与靠泊卸货是两个阶段之先例二:The"Apollon"323

4.4 轻载与靠泊卸货是两个阶段之先例三:The"Petros Hadjikyriakos"324

4.5 伦敦仲裁之一:轻微船舶吃水过深与可以很快调整的情况324

4.6 伦敦仲裁之二:什么是de minimis的幅度325

4.7 伦敦仲裁之三:起争议的轻载条文326

4.8 伦敦仲裁之四:承租人保证卸港水深327

4.9 伦敦仲裁之五:轻载遇上坏天气是否计算328

§5 情况之五:预计抵达时间(ETA)329

5.1 ETA不准确的法律责任先例之一:The"Myrtos"329

5.2 ETA不准确的法律责任先例之二:The"Azur Gaz"329

5.3 伦敦仲裁之一:是否诚实与合理ETA的计算330

5.4 伦敦仲裁之二:明示条文约定船长不给ETA通知,承租人可去增加固定装卸时间332

5.5 伦敦仲裁之三:承租人指称船东没有作出ETA通知而造成挂靠卸货泊位的延误与滞期费332

§6 情况之六:船舶抵达/备妥与否与租约销约期之间的关系(cance-llation day)333

6.1 船舶在地理上的抵达333

6.2 船舶在实质上的备妥335

6.3 明示条文去把通知书与销约期串在一起336

§7 情况之七:船舶在航次中的延误导致卸港的延误(delay in voyage)337

§8 情况之八:船舶在航次中不合理绕航的后果(unlawful deviation)337

§9 情况之九:船舶在装港被扣船是否影响通知书的递交340

第十二章 合约中固定装卸时间的表述与计算342

§1 租约/买卖合约约定了固定装卸时间的法律地位342

1.1 在固定装卸时间后延误船舶的后果343

1.2 Jupiter条文的重要性343

§2 如何厘定固定装卸时间?344

2.1 装卸时间与买卖合约的配合344

§3 解释装卸时间的“天”345

3.1 “日历天”(calendar days)345

3.2 “传统天”(conventional days)346

3.3 “连续天”(running days)346

3.4 “工作天”(working days)348

3.4.1 定义348

3.4.2 是否受每天工作小时的影响349

3.4.3 周六是否是工作天350

3.4.4 “假日”(holiday)351

3.4.4.1 根据港口的规定或者法律352

3.4.4.2 习惯或者一般做法353

3.4.4.3 假日与工作天是否对立353

3.4.4.4 有否半天或者部分的假日354

3.4.4.5 BIMCO假日日历355

3.5 “连续工作天”(running working day)355

3.6 “24小时的工作天”(working days of 24 hours)355

3.7 “连续24小时工作天”(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356

3.8 “好天气工作天”(weather working days)357

3.8.1 何谓好天气357

3.8.2 害怕坏天气的情况358

3.8.3 以哪里天气为准358

3.8.4 坏天气只影响两种之中一种作业情况360

3.8.5 承租人根本未计划装卸可否享受非好天气工作天360

3.8.6 间断性的坏天气如何计算361

3.8.7 对坏天气事实记录的争议363

3.8.8 总结364

3.9 “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天”(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364

3.10 “连续24小时工作天,天气允许”(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weather permitting)366

3.11 “好天气工作天,天气允许”(weather working day,wearher permitting)368

§4 装卸时间以实装实卸货量除以约定装卸率来厘定368

4.1 轻载的情况369

4.2 亏舱费的情况370

4.3 有多个装港或者多个卸港是否以个别港口装卸数量来厘定370

§5 其他厘定装卸时间方法之一:根据“船舱”(hold)或者“舱口”(hatch)374

§6 其他厘定装卸时间方法之二:“可工作舱口”(working or available workable hatch)376

6.1 定义376

6.2 “Sandgate公式”377

6.3 租约/买卖合约要去以此麻烦公式去厘定装卸时间的原因379

6.4 解释固定装卸时间计算公式的大原则380

6.5 多过一个装港/卸港的复杂情况381

6.5.1 FOB卖方的厘定381

6.5.2 FOB买方的厘定381

6.5.3 仲裁庭的厘定381

6.5.4 法院对仲裁庭厘定的批评382

6.5.5 法院的厘定385

6.6 船舱结构与“可工作舱口”的关系386

§7 其他厘定装卸时间方法之三:每天的装卸货率,但约定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可工作舱口387

§8 其他厘定装卸时间方法之四:根据船舶“吊钩”(hook)389

§9 装卸是“总的一个固定时间”(total laytime/All Told)或者说明是“可调剂”(reversible)390

9.1 可调剂的定义390

9.2 可调剂的计算391

9.3 可调剂装卸时间下船东与承租人结算速遣费/滞期费的恰当时间392

9.4 可调剂是否是一个选择权392

§10 “均算”(average)393

第十三章 租约中没有固定装卸时间约定的法律地位或者约定是CQD395

§1 完全不提固定装卸时间395

§2 约定是CQD(Customary Quick Dispatch)396

§3 约定是Liner Terms397

§4 何谓合理时间397

§5 合理时间是以个别案件实际的情况或者是有关港口一般性情况的合理性为准398

§6 什么是“习惯性”(customary)400

6.1 如果有两种以上的习惯性装卸办法401

6.2 承租人选了一个习惯的做法是否需要遇上困难而去更改401

6.3 习惯性装卸办法必须合理403

6.4 非习惯性装卸的后果403

§7 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没有约定固定装卸时间或者CQD的责任之一:提供码头让船舶靠泊403

7.1 承租人的责任只要是合理勤奋403

7.2 承租人“正常业务”(normal course of business)的例外404

7.3 双方订合约时应该知道或者确实知道的例外407

§8 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没有约定固定装卸时间或者CQD的责任之二:备妥货物408

§9 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没有约定固定装卸时间或者CQD的责任之三:有缺陷的货物408

§10 时间损失的风险在船东之一:港口拥挤409

§11 时间损失的风险在船东之二:罢工409

§12 时间损失的风险在船东之三:港口当局干预410

§13 损失的风险在船东之四:第三方行为或过错引起的延误410

§14 时间损失的风险在船东之五:天气等自然原因410

§15 时间损失风险唯一可归承租人的情况,承租人违约、过错与行为411

§16 对合约没有订明装卸时间的总结411

§17 合约中订明固定装卸时间的法律地位412

第十四章 停止装卸时间计算或/与滞期费的情况之一:船东有过错或者为了自己事情/利益/方便撤走船舶414

§1 装卸时间的停算414

§2 船东有过错、有责任的情况414

§3 船东有过错的明确例子415

3.1 千变万化例子的部分介绍415

3.2 吊杆/吊车的故障415

§4 船东有过错、有责任,但可去免责例子416

§5 船东没有过错,但有合约转移责任的例子418

§6 船东没有过错,但承租人不必负责的第三者提出要求而延误装卸时间419

§7 船东谈不上有过错,但因自己的事情/利益/方便去花费了装卸时间420

7.1 何谓船东自己事情/利益/方便应严格解释420

7.2 船东自己事情/利益/方便但没有造成承租人在装卸时间上任何损失421

7.2.1 先例之一:Ropner Shipping v.Cleeves Western Valleys421

7.2.2 先例之二:The"Fontevivo"423

7.2.3 先例之三:The"Shackleford"424

7.2.4 先例之四:The"Tassos N"425

7.2.5 先例之五:The"Lefthero"426

7.2.6 先例之六:The"Stolt Spur"428

7.3 重要书籍对船东为自己事情/利益/方便但没有带来时间损失的不明朗说法430

§8 香港仲裁的一些例子432

§9 货损货差导致延误433

9.1 简单的原则介绍433

9.2 船东没有过错或原因不明的货损货差433

9.3 船东对货损有责任,但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严重的延误434

第十五章 停止装卸时间计算或/与滞期费的情况之二:明示与针对性的免责条文436

§1 序言436

§2 部分标准租约格式之免责条文介绍436

§3 解释免责/停算装卸时间条文的法律大原则438

3.1 免责条文的种类438

3.2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一:一般性大原则439

3.3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二:条文一定要去针对特定的事项439

3.4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三:“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440

3.4.1 同类规则适用之(一)441

3.4.2 同类规则(二)的不适用的情况442

3.4.3 同类规则(三)的不适用的情况443

3.4.4 总结445

3.5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四:免责/停算装卸时间条文的内容是不能与合约的主要目的相违445

3.6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五:作不利于能够从条文中受益人的解释446

3.7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六:免责条文一般是不保护依赖免责条文一方疏忽/过错所导致,除非明确写明447

3.8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七:怎样明确写明针对疏忽448

3.9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八:如果承租人故意违约不一定影响免责条文448

3.10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九:举证责任449

3.11 免责条文的解释规则之十:已经有了明确法律定义的文字/措辞450

§4 相互免责条文无论如何广泛不足以停算装卸时间或滞期费450

4.1 有关先例之一:The"Kalliopi A"451

4.2 有关先例之二:The"Forum Craftsman"452

4.3 有关先例之三:The"Leftero"453

4.4 有关先例之四:The"Solon"456

4.4.1 Sugar Charterparty 1999针对有关条文的修改457

4.4.2 其他标准租约格式的写法458

4.5 只说明停算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文不足广泛去停算滞期费的其他先例458

4.5.1 有关先例之一:The"Dias"458

4.6 承租人在订租约的时候应该是知道免责事项的存在可否仍去依赖459

4.6.1 有关先例之一:Ciampa v.British India Steam Navigation Co.Ltd459

4.6.2 有关先例之二:Vancouver Strike Cases460

4.6.3 有关先例之三:The"Angelia"461

4.6.4 有关先例之四:The"Radauti"462

§5 免责事项之一:“罢工”(strike)463

5.1 定义464

5.1.1 立法定义464

5.1.2 普通法定义464

5.1.3 怠工是否算是罢工466

5.1.4 小工拒绝超时工作是否算是罢工467

5.1.5 装卸时间定义对罢工的定义467

5.1.6 罢工需要的人数468

5.2 因果关系468

5.2.1 间接的因果关系468

5.2.2 罢工带来的后遗症468

5.2.2.1 包括罢工后遗症的案例469

5.2.2.2 不包括罢工后遗症的案例470

5.2.2.3 Centrocon与Gencon罢工条文是否包括罢工后遗症471

5.2.2.4 “妨碍”(obstruction)的事项应可包括没有遇上罢工,只遇上罢工后遗症472

5.3 罢工被视为不会持久472

5.4 承租人遇上罢工是否有避免/减轻的责任473

5.4.1 承租人责任之一:改去没有罢工的港口473

5.4.2 承租人责任之二:改去装不受影响的货物475

5.4.3 承租人责任之三:改不受影响的装卸作业478

5.4.4 承租人责任之四:改去雇用不受罢工影响的工人479

5.5 什么是“对装卸作业重要的工人”(workmen essential to the loading/discharging)480

5.6 部分罢工时间损失怎样计算480

§6 免责事项之二:“资方停工”(lock-out)481

§7 免责事项之三:“停工”(stoppage of work)482

§8 免责事项之四:“妨碍”(obstructions)483

8.1 “妨碍”包括了正常或者不寻常的港口/泊位拥挤483

8.2 与租约其他把港口拥挤的责任转嫁给承租人的条文之间的协调484

8.3 “妨碍”事项在其他方面的定义487

8.4 “妨碍”事项的局限487

§9 免责事项之五:“阻碍”(hindrance)489

§10 免责事项之六:“暴动与骚乱”(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490

§11 免责事项之七:“战争”(war)490

§12 免责事项之八:“意外”(accident)491

§13 免责事项之九:“机器或者设备发生故障”(breakdown of machi-nery or equipment)492

13.1 海底油管是否属于承租人的设备496

13.2 以前发生过故障是否影响现在发生的故障496

13.3 故障的事项是出于收货人的疏忽/过错(没有好好维修保养海底油管)可否仍依赖免责条文的保护?497

13.3.1 承租人并不等同收货人497

13.3.2 有人为疏忽可否依赖免责条文的保护498

13.3.3 承租人自己的疏忽/过错的明示/默示地位498

13.3.4 收货人的疏忽/过错的明示/默示地位499

13.4 “因果关系”(causation)500

13.5 结论500

§14 免责事项之十:“政府插手”(government intervention)或“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ference)500

§15 免责事项之十一:“政府/统治者/人民禁止”(restraint of princes,rulers and people)504

§16 免责事项之十二:“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506

§17 免责事项之十三:“在承租人的控制以外的事项”(matters beyond charterers'control)507

§18 免责事项之十四:“坏天气”(bad weather)509

18.1 有了“好天气工作天”的约定装卸时间仍会需要“坏天气”免责条文的原因509

18.2 什么是天气511

18.3 什么可能不是天气512

18.3.1 “潮汐与怒潮”(tides and bore tides)512

18.3.2 “海啸”(tsunami)512

18.3.3 “长浪”(high swell)512

18.3.4 “结冰”(ice)513

18.3.5 天气吸引大批蜜蜂群集513

18.3.6 什么是“正常冬天的情况”(normal winter conditions)513

18.4 坏天气必须带来装卸时间的真正损失514

18.5 坏天气必须带来装卸时间的真正损失的例外514

§19 免责事项之十五:“移船”(shifting)516

19.1 从锚地移船去装卸泊位516

19.1.1 应否停算装卸时间516

19.1.2 标准格式租约的相关免责/停算装卸时间条文517

19.1.3 严格针对承租人去解释相关免责/停算装卸时间条文518

19.2 从一个装卸泊位移船去另一个泊位519

19.3 强制移船520

19.3.1 因为行政/政治理由被强制移船521

19.3.2 因为天气理由被强制移船521

19.3.3 总结看法522

§20 免责事项之十六:“曳船”(warping)523

§21 免责事项之十七:“轻载”(lightening)524

§22 免责/停算装卸时间条文约定了受益人必须尽快通知船长/船东526

§23 承租人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与是否有“代理人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528

23.1 发货人/收货人通常与承租人没有代理关系528

23.2 收货人以货损无理扣押船舶/留难船东会是承租人不必负责529

23.3 发货人留难船东,承租人也会是不必负责530

23.4 发货人/收货人对船舶乱来造成延误发生在装卸时间内与装卸时间终结后的重大区别531

23.5 船东/承租人如何在租约条文作出这方面的保障531

23.6 发货人/收货人向船长作出租约外的要求如何应对532

第十六章 其他有关装卸时间的问题534

§1 油轮租约534

1.1 装货延误534

1.2 船东保证卸油时间与背压534

1.3 船东保证油温加热536

1.4 有关卸油保证与背压的案件介绍537

1.4.1 伦敦仲裁案件之一538

1.4.2 伦敦仲裁案件之二538

1.4.3 伦敦仲裁案件之三538

1.4.4 伦敦仲裁案件之四538

1.4.5 伦敦仲裁案件之五538

1.5 有关油温加热的案件介绍538

1.5.1 有关先例538

1.5.2 有关伦敦仲裁539

1.6 “卸残油的作业”(stripping operation)542

§2 程租中承租人无权给船长航次命令544

2.1 有关签发提单的命令545

2.2 承租人可否命令船舶不进港547

2.3 承租人可以自由使用固定的装卸时间548

2.4 承租人可否命令船长不要太早递交通知书548

§3 承租人不可以在完成装卸后去延误船舶551

3.1 承租人有责任去合理让船舶尽早开航551

3.2 承租人对发货人/收货人的不合理延误船舶开航不负上代理人责任552

3.3 承租人要负责的船期延误案例之一:因为无法决定什么卸港552

3.4 承租人要负责的船期延误案例之二:因为提供错误提单数字552

3.5 承租人要负责的船期延误案件之三:进行吃水检量552

3.6 承租人不必负责的船期延误案例之一:政府命令552

3.7 承租人不必负责的船期延误案件之二:错过高潮553

§4 承租人在程租租约下的各种默示责任/义务553

4.1 承租人不配合令船舶无法变为抵达船舶554

4.1.1 情况之一:承租人或者发货人没有备妥货物554

4.1.1.1 确认是承租人绝对责任的The"Aello"556

4.1.1.2 确认是承租人绝对责任的The"Nikmary"556

4.1.1.3 备妥货物的绝对默示责任与明示的免责条文557

4.1.1.4 当场调查取证的重要性558

4.1.2 情况之二:承租人有一个默示的“合理尽责”(reasonable dili-gence),提供装卸泊位的责任558

4.2 承租人有一个默示的“合理尽责”(reasonable diligence)去检查船舱559

4.3 承租人其他的默示责任/义务562

§5 “转运”(transshipment)562

第十七章 装卸时间的终结564

§1 何谓装完564

1.1 装货作业包括货物的“捆绑”(lashing)564

1.2 装货作业包括货物的“堆装”(stowing)与“麻包袋压好”(bagging)565

1.3 其他与装货作业有关的工作566

1.4 签发提单与备妥相关装货文件的延误566

1.4.1 承租人装完货物可以有合理时间去让船长签发提单566

1.4.2 承租人一装完货物就不能再延误船舶567

1.4.3 签发提单会带来的争议568

1.4.4 签发散货提单与船舶“吃水检量”(draft survey)568

1.4.5 签发油轮提单与船舶“空当检量”(ullage survey)569

1.5 货物需要熏蒸的情况569

1.6 “封舱”(sealing of holds)570

1.7 关舱与拆油管的情况570

1.8 “冲洗岸上/海底油管”(flushing pipeline)570

§2 何谓卸完572

2.1 卸货后的清洁船舱工作(如弄走垫货料)572

2.2 遗留下无价值或者收货人无意接受的小量货物不影响卸货作业结束572

2.3 卸货作业的结束是不包括针对船舶开航的安全而需要平舱572

2.4 卸货作业的结束是不包括针对船舶开航的安全而需要压舱574

§3 以明示条文提早或延长装卸时间的终结576

§4 承租人的违约、过错导致装卸作业延误579

4.1 装卸时间有剩余可否被利用579

4.2 晚了或错了呈交提单给船长签字580

4.3 代理人使费未曾付清580

4.4 不安全港口的延误580

4.5 承租人任命代理人有过错581

§5 发货人或收货人延误船舶开航581

第十八章 滞期费与滞期损失582

§1 滞期费定义582

§2 滞期费是违约损失赔偿或者只是承租人去延误船舶的代价之争583

2.1 认为是延误船舶代价的说法583

2.2 认为是议定损失赔偿的当前说法584

§3 滞期费计算的开始与终结584

3.1 滞期费的开始584

3.2 滞期费的终结585

3.3 Jupiter条文587

§4 滞期费率与速遣费率588

§5 滞期费在什么时候结算590

§6 滞期费与滞期损失592

6.1 滞期费与滞期损失的异同592

6.2 案例之一:船东指称承租人没有提供货物去索赔比滞期费更高的滞期损失(失败)593

6.3 案例之二:船东指称承租人延误装货导致船舶因吃水限制而少装货(成功)594

6.4 案例之三:船东指称承租人违约装危险品导致在卸港延误(失败)594

6.5 案例之四:船东指称承租人故意在运输合约中少跑航次以节省高昂的运费(失败)595

6.6 案例之五:船东指称Worldscale的滞期费率受到短装的影响(成功)597

6.7 案例之六:FOB买方指称卖方延误装货带来额外的仓储费(失败)598

6.8 案例之七:船东指称承租人破坏保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卸货作业(成功)600

6.9 仲裁案件之一:船东因船舶延误而需要支付更高的靠泊费600

6.10 总结601

§7 船东在滞期费是否有减少损失与举证的责任602

§8 滞期费其他的本质604

8.1 是议定损失条文或是免责条文604

8.2 是否是惩罚性之争604

8.3 “双重收取滞期费”(double demurrage)605

§9 1994年金康租约所做出的重大改变:即时支付滞期费,否则船东可撤船609

9.1 装港滞期费如何支付609

9.2 卸货滞期费何时支付610

9.3 1994年金康租约标准格式改变什么?611

§10 谁要负责支付滞期费612

10.1 租约与提单612

10.2 承租人的滞期费责任612

10.3 提单合并租约是否合并留置条文与滞期费条文613

10.3.1 案例之一:The"Miramar"615

10.3.2 案例之二:The"Spiros C"616

10.3.3 总结提单的合并617

10.4 发货人/收货人的默示责任去尽快在合理时间内装货/卸货618

10.5 发货人的滞期费责任619

10.6 收货人的滞期费责任620

10.7 收货人/质押方的滞期费责任620

10.8 部分货物的收货人是否要承担租约所有欠下的滞期费疑问620

第十九章 滞期费索赔的时效622

§1 介绍622

§2 案例之一:The"Oltenia"623

2.1 问题之一:什么是可取得的支持文件623

2.2 问题之二:时效前提出但事后去作出修改624

§3 案例之二:针对支持文件中少了一份与另有一份含糊不清的支持文件的The"Pera"624

§4 案例之三:指称承租人曾经口头承诺过支付部分滞期费的The "Medusa"626

§5 案例之四:解释什么是“签字租约”的The"Obo Venture"627

§6 案例之五:船上交货买卖的何谓船东卸货时间/滞期费的计算与发票的The"Yellow Star"629

§7 案例之六:买卖合约去合并租约能否包括滞期费索赔时效条文的The"OK Petroleum v.Vitol"630

§8 案例之七:承租人毁约的损失赔偿不包括在索赔时效条文内的The"Bow Cedar"632

§9 伦敦仲裁之一:经纪人延误转交索赔文件导致错过时效634

§10 伦敦仲裁之二:经纪人延误转交索赔文件导致错过时效634

§11 伦敦仲裁之三:船东无法向承租人要求委任的港口代理人取得一份文件导致错过时效634

§12 伦敦仲裁之四:船东无法向承租人的港口代理人取得一份文件导致错过时效635

§13 伦敦仲裁之五:约定了“公证过的正本支持文件”是不能以副本文件替代635

§14 伦敦仲裁之六:船东可否放弃欠缺一份支持文件所涉及的部分滞期费之争635

§15 纽约仲裁之一:船东在租约承诺了一份无法取得到的文件637

§16 纽约仲裁之二:时效的最后一天是整天或者是以小时计算638

§17 总结638

第二十章 中止与留置条文640

§1 介绍640

§2 “中止与留置条文”(cesserand lien clause)的用字与措辞641

2.1 著名租约标准格式的中止与留置条文介绍641

2.2 金康租约的留置条文642

2.3 留置条文是去在滞期费/滞期损失给船东一个合约留置权642

§3 “共存理论”(co-existence principle)643

§4 共存理论下承租人对没有赋予船东留置权的责任不能去中止645

§5 承租人对保障船东留置权的合约责任646

§6 中止与留置条文针对的滞期费包括了装卸港产生的滞期647

§7 可以留置货物不表示可以向收货人索赔650

§8 留置权不能或者十分困难去行使的国家651

§9 中国能否行使留置权的近例652

§10 船东忘记去留置货物或者会带来麻烦的情况654

§11 无法去行使留置权,承租人责任才不中止656

§12 中止条文可以弃权或者被其他租约条文超越656

§13 船东或者承租人如何面对中止责任条文658

附录A Laytime Definitions659

附录B Charterparty Laytime Definitions 1980661

附录C Voyage Charter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666

附录D Baltic Code 2003 Charterparty and Laytime Terminology and Abbreviations671

案例索引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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