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 本社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32900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396页
  • 文件大小:183MB
  • 文件页数:415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PDF下载


点此进入-本书在线PDF格式电子书下载【推荐-云解压-方便快捷】直接下载PDF格式图书。移动端-PC端通用
种子下载[BT下载速度快]温馨提示:(请使用BT下载软件FDM进行下载)软件下载地址页直链下载[便捷但速度慢]  [在线试读本书]   [在线获取解压码]

下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

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一条 立法目的3

第二条本法任务3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4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5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5

第八条 法律监督5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5

第十条 两审终审6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6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6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6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7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7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10

第二章 管辖20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20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29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30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31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31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32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33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35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36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37

第三章 回避38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38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40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41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42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43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43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45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47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52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52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53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56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59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59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60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61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61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62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63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65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65

第五章 证据66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66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73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74

第五十一条运用证据要求75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75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77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78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79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79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81

第五十八条严格排除原则81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81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82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82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82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83

第六章 强制措施83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83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85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89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89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91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92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95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97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99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101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103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103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105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105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07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108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112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114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114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115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17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118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120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123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123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126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131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132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33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134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135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136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136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138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13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40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140

第一百条财产保全措施143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调解程序143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145

第八章 期间、送达145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145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146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146

第九章 其他规定147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4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51

第一章 立案151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151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151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154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156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16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165

第二章 侦查165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5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165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166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16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68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16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169

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讯问17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71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17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172

第三节 询问证人17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17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7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17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175

第四节 勘验、检查175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175

第一百二十七条现场保护176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176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176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177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17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178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178

第五节 搜查179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17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179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180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18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181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181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18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18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18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185

第七节 鉴定186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186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188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18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90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190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190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191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191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191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192

第九节 通缉192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192

第十节 侦查终结194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194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96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96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97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19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200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200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201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02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202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203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04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204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05

第三章 提起公诉20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20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0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08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211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212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16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221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不起诉书的宣布和送达226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26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27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228

第三编 审 判233

第一章 审判组织23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23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237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23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39

第一节 公诉案件23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239

第一百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241

第一百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243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24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246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247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248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249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249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251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253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25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25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25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258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260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261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261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263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264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264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265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266

第二节 自诉案件267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267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269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271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272

第三节 简易程序273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73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274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275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27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2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27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278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27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279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27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280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28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285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285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的程序286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288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289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290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292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294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295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295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296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296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29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298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299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299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302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302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302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303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304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306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30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308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308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309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312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317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317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32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322

第四编 执 行325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的依据325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325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326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327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32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331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33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335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335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336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339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348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349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350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352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355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35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356

第五编 特别程序361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36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361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363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程序364

第二百六十九条逮捕措施慎用原则365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366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369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370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370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370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371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371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74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374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37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376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377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377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377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377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377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78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378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378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378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378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378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378

附 则381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381

附录1:本书摘引文件目录382

附录2:《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387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