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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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违警罚法释义
  • 汪文玑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商务印书馆
  • ISBN:7100119634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120页
  • 文件大小:11MB
  • 文件页数:143页
  • 主题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法律解释-中国-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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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题签1

序2

序二3

例言4

绪 论3

第一章 违警罚法之沿革3

第二章 违警罚法之意义4

第三章 违警罚法之立法例5

第四章 违警之即决6

第五章 违警罚法之解释7

第六章 违警罚法与刑法之关系8

第七章 违警罚法与其他警察法规之关系9

本 论13

第一章 总纲(第1—31条)13

第一节 违警罚法之效力13

第二节 非违警行为14

第三节 免责之违警行为15

第一款 未满十三岁人之违警15

第二款 心神丧失人之违警16

第三款 因紧急危难之违警17

第四款 因无力抗拒之违警18

第四节 违警之未遂18

第五节 累犯之加罚19

第六节 违警之并合21

第七节 违警之共犯22

第一款 正犯及从犯23

第二款 造意犯及准造意犯23

第三款 准从犯24

第八节 违警之罚则24

第九节 拘留之执行26

第十节 罚金之执行26

第十一节 没收物之种类27

第十二节 停止营业之期间28

第十三节 勒令歇业适用之原则28

第十四节 损害赔偿29

第十五节 自首29

第十六节 酌量加减30

第十七节 并科之制限31

第十八节 主罚之免除31

第十九节 文例33

第二十节 拘留之假释33

第二十一节 现行犯之处置33

第二十二节 嫌疑犯之处置34

第二十三节 时效34

第二十四节 时例35

第一款 日与月之计算35

第二款 时期之计算36

第三款 释放之时间36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第32条)37

第一款 未经公署准许,制造或贩卖烟火者37

第二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燃放烟火及一切火器者38

第三款 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不告知公安局所者38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携带凶器者38

第五款 散布谣言者38

第六款 于人家近傍或山林田野,滥行焚火者39

第七款 当水火及一切灾变之际,经公署令其防护救助,抗不遵行者39

第八款 疏纵疯人,狂犬或一切危险之兽类,奔突道路或入人第宅及其他建筑物者39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第33—37条)40

第三十三条40

第一款 违背法令章程,营工商之业者40

第二款 违背法令章程,开设戏园及各种游览处所者41

第三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将有刑法上重大犯罪行为,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者41

第四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将有刑法上重大犯罪之举动,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尚未达刑法第162条之犯罪者41

第三十四条44

第一款 婚姻出生死亡及迁移,不依法令章程,报告公安局所者45

第二款 建筑物之建筑修缮,不依法令章程呈报公安局所准许,擅兴土木或违背公署所定图样者45

第三款 旅店会馆及其他供人住宿之处所,不将投宿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来往地方登记者46

第四款 群众会合,公安局所有所询问,不据实陈述或命其解散不解散者47

第五款 死出非命或发见来历不明之尸体,未经报告公署勘验,私行殓葬或移置他处者47

第三十五条47

第一款 于私有地界外建设房屋、墙壁、轩楹等类者48

第二款 房屋及一切建筑物势将倾圮,由公署督促修理或拆毁,而延宕不遵行者49

第三款 毁损路旁之植木、路灯或公署物品者49

第四款 于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及一切展览会场或其他供人居住之处所,聚众喧哗,不听禁止者49

第五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擅吹警笛者50

第六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高声放歌,不听禁止者50

第七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酗酒喧噪或醉卧者50

第八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口角纷争,不听禁止者50

第九款 于禁止出入处所擅行出入者51

第十款 潜伏于无人居住之屋内者51

第十一款 深夜无故喧嚷者51

第十二款 借端滋扰铺户及其他营业处所者51

第十三款 经公署定价之物,加价贩卖者52

第十四款 凡夫役佣工车马等,预定佣值、赁价,事后强索加给或虽未预定,事后讹索至惯例最高额以上或中道刁难者52

第三十六条52

第三十七条53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第38条)54

第一款 于公署及其他办公处所喧哗,不听禁止者54

第二款 除去或毁损公署或公务员所发布告,尚非有意侮辱者54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灭证据之违警罚(第39条)56

第一款 诬告他人违警,或伪为见证者56

第二款 因曲庇违警之人,故意湮灭其证据或捏造伪证者57

第三款 藏匿违警之人或使之脱逃者57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第40—42条)58

第四十条58

第一款 妨碍邮件或电报之递送,情节轻微者58

第二款 损坏邮务专用物件,情节轻微者58

第三款 妨碍电报电话之交通,情节轻微者59

第四十一条60

第一款 于私有地界内当通行之处有沟井及坑穴等,不设覆盖及防围者61

第二款 于公众聚集之处或弯曲小巷驰骤车马或争道竞行,不听阻止者61

第三款 各种车辆不遵章设置铃号或违章设置者61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于路旁河岸等处,开设店棚者62

第五款 毁损道路桥梁之题志及一切禁止通行、指引道路之标识等类者62

第六款 渡船桥梁等曾经公署定有一定通行费额,于定数以上私行浮收或故阻通行者62

第四十二条62

第一款 于渡船桥梁等应给通行费之处,不给定价,强自通行者63

第二款 于路旁罗列商品玩具及食物等类,不听禁止者63

第三款 滥系舟筏致损毁桥梁堤防者64

第四款 于道路横列车马或堆积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妨碍行人者64

第五款 于道路遛饮车马或疏于牵系,妨碍行人者64

第六款 并行车马妨碍行人者64

第七款 并航水路妨碍通船者65

第八款 将冰雪尘芥瓦砾、秽物等类,投弃道路者65

第九款 于道路游戏不听禁止者65

第十款 受公署之督促不洒扫道路者65

第十一款 车马夜行不燃灯火者65

第十二款 息灭路灯者66

第十三款 于谕示禁止通行之处,擅自通行者66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第43—45条)67

第四十三条67

第一款 游荡无赖行迹不检者67

第二款 僧道恶化及江湖流丐,强索钱物者68

第三款 暗娼卖奸或代为媒合及容留止宿者68

第四款 召暗娼止宿者68

第五款 唱演淫词,淫戏者69

第四十四条69

第一款 污损祠宇及一切公众营造物,情节尚轻者69

第二款 污损他人之墓碑者70

第三款 当众骂詈嘲弄人者70

第四款 当众以猥亵物加人身体,令人难堪者70

第五款 于道路叫骂不听禁止者71

第四十五条71

第一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类似赌博之行为者71

第二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赤身露体及为放荡之姿势者72

第三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狎亵之言语举动者72

第四款 奇装异服有碍风化者72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罚(第46—49条)73

第四十六条73

第一款 未经公署准许,售卖含有毒质之药剂者74

第二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开设粪厂者74

第三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晒晾或煎熬一切发生秽气之物品,不听禁止者74

第四款 售卖春药堕胎药,及散布此等告白者75

第五款 以符咒邪术,医疗疾病者75

第四十七条75

第一款 应加覆盖之饮食物不加覆盖,陈列售卖者75

第二款 搀杂有害卫生之物质于饮食物而售卖,借牟不正之利益者76

第三款 售卖非真正之药品或深夜逢人危急,拒绝卖药者76

第四十八条76

第四十九条77

第一款 毁损明暗沟渠,或受公署督促不行浚治者77

第二款 装制粪土秽物经过街道不加覆盖,或任意停留者78

第三款 于商埠繁盛地点任意停泊粪船者78

第四款 以秽物或禽兽骸骨,投入人家者78

第五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便溺者78

第六款 污秽供人所饮之净水者79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第50—52条)80

第五十条80

第一款 加暴行于人或污秽人之身体,未至伤害者80

第二款 以不正之目的施催眠术者81

第五十一条81

第一款 解放他人所有牛马及一切动物者81

第二款 漏逸或间隔蒸气、电气或煤气,未至生公共危险者82

第三款 解放他人所系舟筏,未至漂失者82

第四款 强买强卖物品书类,迹近要挟者82

第五十二条83

第一款 无故强人面会,而追随他人之身傍,经阻止不听者83

第二款 无故毁损邸宅题志、店铺招牌及一切合理告白者83

第三款 任意于人家墙壁或建筑物,张贴纸类或涂抹画刻者84

第四款 在他人地内私掘土块石块,情节轻微者84

第五款 采折他人之树木花卉或菜果者84

第六款 践踏他人田园,或牵人牛马者85

附则(第53条)86

附 录89

首都警察厅办案须知89

甲 人民报案(告诉、告发)之收受89

乙 搜捕押送之手续90

丙 侦讯处理92

丁 案件之解送及呈报94

刑事诉讼法 摘要96

刑事警察用语 摘要104

汪文玑先生学术年表106

通过警察法的社会引导和控制——《现行违警罚法释义》导读&王鹰108

《中国注释法学文库》编后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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