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新民诉法解释 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 上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江必新主编;何东宁,肖峰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75761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796页
- 文件大小:133MB
- 文件页数:893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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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条旨版1
一、管辖1
第一条 重大涉外案件1
第二条 专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2
第三条 住所地5
第四条 经常居住地7
第五条 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的管辖9
第六条 当事人被注销户籍的管辖11
第七条 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管辖13
第八条 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14
第九条 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管辖16
第十条 监护权纠纷管辖18
第十一条 涉军民事纠纷管辖20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纠纷管辖22
第十三条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24
第十四条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26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纠纷管辖27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纠纷管辖28
第十七条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管辖29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30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34
第二十条 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36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管辖38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纠纷管辖39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支付令的管辖41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地42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43
第二十六条 产品责任纠纷管辖46
第二十七条 诉前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48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纠纷51
第二十九条 书面管辖协议54
第三十条 协议管辖的适用55
第三十一条 格式管辖协议的效力59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后的管辖61
第三十三条 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63
第三十四条 身份关系解除后财产争议的协议管辖64
第三十五条 移送管辖的期限66
第三十六条 立案在先管辖67
第三十七条 管辖恒定之一69
第三十八条 管辖恒定之二70
第三十九条 管辖恒定之三71
第四十条 管辖权争议处理73
第四十一条 指定管辖74
第四十二条 管辖权下交77
二、回避80
第四十三条 应当回避80
第四十四条 申请回避83
第四十五条 重复参审回避87
第四十六条 职权回避88
第四十七条 回避告知90
第四十八条 回避主体92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执行员回避93
三、诉讼参加人96
第五十条 诉讼代表人96
第五十一条 代表人变更99
第五十二条 其他组织101
第五十三条 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105
第五十四条 挂靠纠纷当事人107
第五十五条 继承人承担诉讼109
第五十六条 职务侵权纠纷当事人112
第五十七条 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114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侵权纠纷当事人116
第五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119
第六十条 个人合伙的诉讼地位121
第六十一条 调解协议案件当事人124
第六十二条 行为人作为当事人126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变更时当事人的确定129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的确定131
第六十五条 借用行为当事人133
第六十六条 保证纠纷当事人135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的确定138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当事人139
第六十九条 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142
第七十条 继承纠纷当事人143
第七十一条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当事人146
第七十二条 共有纠纷当事人148
第七十三条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150
第七十四条 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152
第七十五条 人数众多154
第七十六条 人数确定时代表人的选定156
第七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时代表人的选定158
第七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人数161
第七十九条 代表诉讼案件公告163
第八十条 权利人登记164
第八十一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167
第八十二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169
第八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171
第八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资格174
第八十五条 以近亲属名义代理诉讼176
第八十六条 以工作人员名义代理诉讼178
第八十七条 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条件180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182
第八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184
四、证据187
第九十条 举证责任187
第九十一条 举证责任分配189
第九十二条 自认192
第九十三条 免证事实194
第九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198
第九十五条 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200
第九十六条 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202
第九十七条 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204
第九十八条 证据保全206
第九十九条 举证期限208
第一百条 举证期限延长211
第一百零一条 逾期举证的审查213
第一百零二条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215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开示217
第一百零四条 质证内容220
第一百零五条 证据审核222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224
第一百零七条 调解自认的效力226
第一百零八条 证明标准228
第一百零九条 特殊证明标准230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具结232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23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明妨害23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妨害证明行为的处理239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文书证241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出具证明文书24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24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人出庭248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2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具结252
第一百二十条 拒绝具结的后果254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255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地位257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26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勘验262
五、期间和送达265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期间起算265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期限267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变期间27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审理期限27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限277
第一百三十条 留置送达279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28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285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送达287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送达289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292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295
第一百三十七条 送达地址恒定2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300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的内容303
第一百四十条 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306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宣判送达309
六、调解31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径行调解312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适用调解情形314
第一百四十四条 虚假调解的制裁316
第一百四十五条 调解原则318
第一百四十六条 调解保密原则320
第一百四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32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和解、调解协议与判决的转换324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生效日期327
第一百五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调解329
第一百五十一条 调解协议效力330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333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全担保3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特殊物品保全339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全财产保管34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全财产的使用342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全方法和措施34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担保物保全效力347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全到期收益349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到期债权保全350
第一百六十条 诉前保全的移送353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诉期间保全357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二审再审保全实施359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执行前保全362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担保财产保全365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全措施解除368
第一百六十六条 解除保全裁定370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变更保全标的物374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衔接37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先予执行时间、范围381
第一百七十条 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38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387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39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先予执行回转396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400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拘传范围400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程序402
第一百七十六条 妨害法庭秩序行为403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405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拘留程序407
第一百七十九条 异地拘留410
第一百八十条 拘留通知412
第一百八十一条 紧急拘留415
第一百八十二条 解除拘留417
第一百八十三条 罚款、拘留适用418
第一百八十四条 罚款、拘留不得重复适用420
第一百八十五条 罚款、拘留复议422
第一百八十六条 罚款、拘留复议决定424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425
第一百八十八条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42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433
第一百九十条 虚假诉讼436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虚假诉讼处理43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行为439
第一百九十三条 罚款金额441
九、诉讼费用443
第一百九十四条 预交受理费的例外443
第一百九十五条 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44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原审诉讼费用的处理447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诉讼标的金额计算450
第一百九十八条 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诉讼标的金额计算451
第一百九十九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诉讼费用453
第二百条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455
第二百零一条 复合性案件诉讼费用456
第二百零二条 上诉受理费458
第二百零三条 连带责任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460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462
第二百零五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464
第二百零六条 受理费减半一次466
第二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退回469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472
第二百零八条 登记立案472
第二百零九条 明确被告475
第二百一十条 起诉状修改478
第二百一十一条 依职权审查管辖权479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481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处理484
第二百一十四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486
第二百一十五条 或裁或诉488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仲裁协议审查491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下落不明人离婚案件494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496
第二百一十九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497
第二百二十条 商业秘密49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诉的合并501
第二百二十二条 视为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503
第二百二十三条 应诉管辖505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审理前准备方式508
第二百二十五条 庭前会议511
第二百二十六条 归纳争议焦点513
第二百二十七条 通知开庭515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内容517
第二百二十九条 禁反言520
第二百三十条 法庭调查辩论合并522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新证据的处理525
第二百三十二条 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合并审理527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529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531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533
第二百三十六条 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诉536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538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不予准许撤诉540
第二百三十九条 撤诉对反诉的影响542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后果543
第二百四十一条 缺席判决546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裁判后发现错误的处理548
第二百四十三条 审限扣除550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诉期起算时间552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笔误554
第二百四十六条 诉讼程序恢复556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重复起诉558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561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563
第二百五十条 变更当事人565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567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572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574
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公开57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阅申请审查578
十一、简易程序581
第二百五十六条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581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584
第二百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587
第二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开庭方式591
第二百六十条 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594
第二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诉讼文书送达597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盖印要求601
第二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卷宗内容603
第二百六十四条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606
第二百六十五条 口头起诉609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613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审前准备616
第二百六十八条 引导当事人诉讼620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622
第二百七十条 简化裁判文书626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629
第二百七十一条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629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32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636
第二百七十四条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形640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643
第二百七十六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内容64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650
第二百七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653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小额诉讼案件驳回起诉657
第二百八十条 小额诉讼程序转化660
第二百八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处理663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666
第二百八十三条 简易程序规定的适用670
十三、公益诉讼674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公益诉讼起诉条件674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管辖677
第二百八十六条 公益诉讼程序与行政保护程序衔接679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公益诉讼681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683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685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撤诉限制687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裁判效力688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691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691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审查695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组织698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事由699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703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705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707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生效裁判执行的影响709
第三百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710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关系713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审理716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间关系719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722
第三百零四条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722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724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728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731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733
第三百零九条 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735
第三百一十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738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740
第三百一十二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742
第三百一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744
第三百一十四条 执行异议裁定失效745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747
第三百一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749
十六、第二审程序752
第三百一十七条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752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754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756
第三百二十条 未在法定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后果758
第三百二十一条 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761
第三百二十二条 二审当事人诉讼承继762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二审审理范围764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二审程序庭前准备766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767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771
第三百二十七条 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处理772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处理774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不准离婚案件上诉的处理776
第三百三十条 一审受理错误的处理777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779
第三百三十二条 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780
第三百三十三条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781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的瑕疵处理784
第三百三十五条 基本事实785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二审中当事人变更的处理786
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撤回上诉的处理788
第三百三十八条 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790
第三百三十九条 二审和解791
第三百四十条 宣告二审判决的方式792
第三百四十一条 二审案件审理期限793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一审诉讼行为对二审的影响794
十七、特别程序797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下落不明人财产管理以及指定管理人、代管人797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人变更799
第三百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程序衔接802
第三百四十六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共同申请人804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内容806
第三百四十八条 撤回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808
第三百四十九条 普通程序中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810
第三百五十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提出财产请求的处理812
第三百五十一条 被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处理814
第三百五十二条 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817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81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共同管辖822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形式823
第三百五十六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材料825
第三百五十七条 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情形827
第三百五十八条 司法确认申请审查830
第三百五十九条 撤回司法确认申请832
第三百六十条 驳回司法确认申请834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837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管辖法院842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专门管辖845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笔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847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849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处理852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的材料853
第三百六十八条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理由857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859
第三百七十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形式861
第三百七十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863
第三百七十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结果867
第三百七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保全870
第三百七十四条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872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876
第三百七十五条 权利义务承继者申请再审876
第三百七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878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请再审材料880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882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分别选择不同级别法院申请再审的处理886
第三百八十条 不得申请再审案件范围887
第三百八十一条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889
第三百八十二条 就解除婚姻关系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处理891
第三百八十三条 申请再审一次原则893
第三百八十四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895
第三百八十五条 再审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的发送897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审查内容898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900
第三百八十八条 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903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905
第三百九十条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907
第三百九十一条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909
第三百九十二条 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的诉讼请求911
第三百九十三条 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912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914
第三百九十五条 裁定再审标准916
第三百九十六条 决定再审后中止执行918
第三百九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921
第三百九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92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间不能委托鉴定、勘验924
第四百条 撤回再审申请926
第四百零一条 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928
第四百零二条 终结再审审查930
第四百零三条 再审审查的审判组织933
第四百零四条 再审案件的开庭审查936
第四百零五条 再审案件庭审诉辩顺序938
第四百零六条 终结再审审理940
第四百零七条 再审维持原判和改判942
第四百零八条 再审裁定驳回起诉944
第四百零九条 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处理946
第四百一十条 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撤诉的处理948
第四百一十一条 提交再审新证据的当事人承担的费用950
第四百一十二条 再审部分调解952
第四百一十三条 依职权检察监督954
第四百一十四条 抗诉案件范围955
第四百一十五条 对再审裁判抗诉的受理957
第四百一十六条 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959
第四百一十七条 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条件961
第四百一十八条 抗诉再审案件指令再审963
第四百一十九条 再审检察建议审查965
第四百二十条 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对因检察监督再审的影响966
第四百二十一条 抗诉案件审理程序968
第四百二十二条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96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971
第四百二十四条 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处理973
第四百二十五条 再审案件宣判974
第四百二十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再审976
十九、督促程序978
第四百二十七条 申请支付令案件共同管辖978
第四百二十八条 支付令申请书的补正980
第四百二十九条 申请支付令的受理条件983
第四百三十条 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988
第四百三十一条 支付令送达990
第四百三十二条 督促程序终结992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异议994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务人部分异议996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可分之债的异议99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支付令对担保人的约束力1000
第四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异议成立的认定1002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认定1004
第四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撤回异议1006
第四百四十条 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一1008
第四百四十一条 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二1010
第四百四十二条 申请执行支付令期限1012
第四百四十三条 撤销支付令1014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1017
第四百四十四条 票据持有人1017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示催告申请审查结果1019
第四百四十六条 公示催告申请审查内容1021
第四百四十七条 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内容1023
第四百四十八条 公告载体1026
第四百四十九条 公告期间1029
第四百五十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理1032
第四百五十一条 对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审查1034
第四百五十二条 除权判决1036
第四百五十三条 除权判决效力1039
第四百五十四条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组织1041
第四百五十五条 撤回公示催告申请1044
第四百五十六条 停止支付1046
第四百五十七条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提起诉讼的管辖1049
第四百五十八条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1051
第四百五十九条 撤销除权判决的审理1053
第四百六十条 撤销除权判决的正当理由1056
第四百六十一条 撤销除权判决案件的当事人1062
二十一、执行程序1070
第四百六十二条 特殊案件裁判的执行1070
第四百六十三条 执行依据确定原则1075
第四百六十四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1079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的处理1081
第四百六十六条 执行和解后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选择1084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1087
第四百六十八条 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期间1090
第四百六十九条 暂缓执行1092
第四百七十条 担保方式1095
第四百七十一条 担保财产的执行1097
第四百七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撤销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099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1102
第四百七十四条 因名称变更而变更被执行人1104
第四百七十五条 因死亡而变更被执行人1106
第四百七十六条 执行回转1109
第四百七十七条 部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112
第四百七十八条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1115
第四百七十九条 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1118
第四百八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1120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限1123
第四百八十二条 执行通知1124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执行申请的处理1127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适用拘传1129
第四百八十五条 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查询1132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处分被执行财产的条件1134
第四百八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1136
第四百八十八条 拍卖主体1138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程序中强制检查、勘验1141
第四百九十条 变卖1143
第四百九十一条 以物抵债1146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处理1149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1151
第四百九十四条 折价赔偿1154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处理1158
第四百九十六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的处理1160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程序1163
第四百九十八条 搜查措施具体要求1165
第四百九十九条 搜查过程中发现财产的处理1166
第五百条 搜查笔录1167
第五百零一条 到期债权的执行1169
第五百零二条 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1173
第五百零三条 行为义务的替代履行1178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1181
第五百零五条 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处理1183
第五百零六条 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起算点1187
第五百零七条 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1189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的一般条款1191
第五百零九条 参与分配申请1195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清偿顺序1196
第五百一十一条 参与分配方案1200
第五百一十二条 分配方案异议处理1201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转破产程序1204
第五百一十四条 破产申请审查处理1205
第五百一十五条 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1207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不同意移送或者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1208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继续执行1210
第五百一十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2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215
第五百二十条 撤销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的处理1218
第五百二十一条 执行终结后对妨害执行标的物的处理1221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225
第五百二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范围1225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1229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可以办理第三国认证1231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法院当面办理1232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1234
第五百二十七条 材料翻译1236
第五百二十八条 外国人诉讼代理1238
第五百二十九条 外交代表可以为其本国国民聘请民事诉讼代理人1241
第五百三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调解1245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1247
第五百三十二条 不方便管辖1252
第五百三十三条 国际间平行诉讼1256
第五百三十四条 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认定1259
第五百三十五条 直接送达1262
第五百三十六条 邮寄送达1264
第五百三十七条 公告送达1266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上诉期限1269
第五百三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限1271
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1273
第五百四十一条 不予执行抗辩1275
第五百四十二条 涉外仲裁保全1277
第五百四十三条 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承认和执行1280
第五百四十四条 裁定驳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1283
第五百四十五条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1287
第五百四十六条 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1291
第五百四十七条 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间1307
第五百四十八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1309
第五百四十九条 司法协助1312
第五百五十条 为当事人在境外使用我国法院判决出具证明书1315
第五百五十一条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1317
二十三、附则1321
第五百五十二条 时间效力1321
附录1325
《民事诉讼法》与《民诉法解释》对应表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