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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释义 2016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陈国庆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7565327162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880页
  • 文件大小:160MB
  • 文件页数:916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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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

第一条 [立法宗旨]3

第二条 [本法任务]4

第三条 [罪刑法定]5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6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7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8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9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9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10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11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11

第二章 犯罪14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4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14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15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16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1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18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岁的人的刑事责任]19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20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2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22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2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5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25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26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28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28

第二十六条 [主犯]29

第二十七条 [从犯]30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31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31

第四节 单位犯罪32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32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33

第三章 刑罚3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34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34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34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35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36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36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置措施]37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措施]38

第二节 管制39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及执行机关]39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41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42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42

第三节 拘役42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42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43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4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44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44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45

第五节 死刑45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及核准程序]45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46

第五十条 [死缓的变更及限制减刑]47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48

第六节 罚金49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49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5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51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51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2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52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53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53

第八节 没收财产54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54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5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56

第一节 量刑56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56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57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57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59

第二节 累犯60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60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60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61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61

第六十八条 [立功]63

第四节 数罪并罚64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64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66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67

第五节 缓刑67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67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69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69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70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70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71

第六节 减刑72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72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74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74

第七节 假释74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74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76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76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76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77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77

第八节 时效78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的期限]78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的延长]79

第八十九条 [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80

第五章 其他规定81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81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81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82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83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84

第九十五条 [重伤]85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86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8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87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88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88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89

第二编 分则9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93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93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94

[煽动分裂国家罪]94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95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9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96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97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98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9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99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100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0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10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10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0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6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6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07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08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9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2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113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1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16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18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19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12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21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2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3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3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9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0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33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36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137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139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141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41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43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4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4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4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4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49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5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5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53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53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55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56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58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59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61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63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6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6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168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169

第二节 走私罪169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169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69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69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174

[走私废物罪]17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77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179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18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18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18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82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18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85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87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194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96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198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02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5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06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0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12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18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218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19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1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222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223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24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24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229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30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32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34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37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37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42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42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47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25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53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57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5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60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情形]264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及其处罚]265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及其处罚]267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68

[违法运用资金罪]268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27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27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7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80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2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84

第一条 [骗购外汇罪]28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28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291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29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293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295

[金融凭证诈骗罪]29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30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302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0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307

第一百九十九条310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311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311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311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314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315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31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18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321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22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23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24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2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326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26

[非法出售发票罪]326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规定]331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333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33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33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333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35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35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336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337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40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340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342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343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343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344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345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347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49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3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356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58

[倒卖车票、船票罪]358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6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6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6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62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36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36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7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367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368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369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7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37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37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376

[猥亵儿童罪]376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378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379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381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83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85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38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387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89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39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3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4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396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98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99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0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401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0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0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40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40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407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09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410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410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411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12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41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41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1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41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41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417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420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的特别规定]422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422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424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425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426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427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428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429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43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431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433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433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3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3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437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437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439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440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41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441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441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44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444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45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445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447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448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44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449

[代替考试罪]449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50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50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450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53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456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规定]457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458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59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460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462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46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62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462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462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465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46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67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469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470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73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47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73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477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478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482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484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485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486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487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489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489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491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491

[开设赌场罪]491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493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494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494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494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496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96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497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498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499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499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500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501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502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0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06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507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50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509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509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510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51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512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12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513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15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16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51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51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519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519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519

[过失损毁文物罪]519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23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524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525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526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526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528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52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529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529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531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532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534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535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53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537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538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538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540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41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541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5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543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46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547

[非法狩猎罪]547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50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552

[破坏性采矿罪]552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554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556

[滥伐林木罪]55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557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561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6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61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568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69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69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57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74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575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576

[强迫他人吸毒罪]576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577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578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58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58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80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580

[协助组织卖淫罪]580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84

[引诱幼女卖淫罪]584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585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586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规定]58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88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88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588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593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93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596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规定]597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59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599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599

[阻碍军事行动罪]599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600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600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603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603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605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605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607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608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610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611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611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611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614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614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616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617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618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19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62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622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622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624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626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629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630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631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的处理规定]632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32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635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636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637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63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639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641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处罚规定]643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43

[隐瞒境外存款罪]643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644

[私分罚没财物罪]645

第九章 渎职罪646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646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48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65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651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651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654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656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656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658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659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659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661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66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662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664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665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667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669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670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671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673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674

[商检失职罪]674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676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676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678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679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68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681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682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683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68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686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686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687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688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689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69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691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692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693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694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695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696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69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697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698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699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700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701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702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703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704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705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706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707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70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708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709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710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711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712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712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713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714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714

附则717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717

附录723

附录一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订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723

附录二 关于修改刑法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8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施行)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施行)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施行)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施行)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施行)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施行)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施行)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施行)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8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施行)871

附录三 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8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8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8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8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8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8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8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8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87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87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8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8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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