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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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迈克尔.F斯特利MichaelF.Sturley,(日)藤田友敬(TomotakaFujita),(荷)杰吉安.范德尔.泽尔(GertjanvanderZiel)著;蒋跃川,初北平,王彦等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2693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445页
- 文件大小:73MB
- 文件页数:470页
- 主题词:海上运输-国际运输-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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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的简介与历史背景1
A.统一性2
B.《鹿特丹规则》的实用主义目标4
1.满足业界的商业需求4
2.法律的更新与现代化5
3.调整范围更广6
4.公约的演进8
C.以前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9
1.19世纪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制9
2.《海牙规则》10
3.《维斯比修正案》11
4.《汉堡规则》13
D.国际海事委员会开展的《鹿特丹规则》先期工作14
E.贸法会开展的《鹿特丹规则》磋商工作17
1.《公约草案》的一读工作17
2.《公约草案》的二读工作18
3.《公约草案》的三读工作20
F.《鹿特丹规则》最终通过21
第二章 适用范围23
A.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汉堡规则》:单证方法和合同方法的发展24
B.“运输方式”的引入26
C.单证、合同和运输方法的优势与不足27
1.单证方法27
2.合同方法28
3.运输方式29
D.《鹿特丹规则》综合运用单证、合同和运输方式30
E.一般适用范围:合同方法下的广泛覆盖31
1.合同方法31
2.国际性要求35
3.与缔约国存在关联37
F.使用单证和运输方法限制适用范围:一般规则的除外情形和除外情形的若干例外39
1.租船合同的除外适用40
2.定义班轮运输与非班轮运输42
3.除外交易中第三方的地位43
G.当事人国籍或船籍45
第三章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电子运输记录46
A.功能对等46
1.起源46
2.两种方法47
3.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的等同方法48
4.权利转让方法49
B.电子通信的一般规定50
1.《鹿特丹规则》的规定50
2.其他相关的一般规定51
C.电子运输记录53
1.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53
2.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54
3.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56
第四章 多式联运的若干问题58
A.由“港到港”到“门到门”58
1.先前的海上运输公约58
2.贸法会的协商59
3.最终文本60
运输合同与“海运+其他”60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60
B.最小网状责任原则62
1.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62
2.最小网状责任制与公约间的冲突63
3.最终稿:假设合同的模式65
C.实践中的最小网状责任制度65
1.仅适用于“确定地点的损失”66
2.“假设合同”法67
3.国际文书68
4.调整承运人责任、责任限制和时效的强制性规定68
D.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69
1.早期草案对履约方的宽泛规定69
2.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之间的区别70
E.为避免公约间冲突的额外保障71
1.引言71
2.与航空运输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72
3.与公路运输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73
4.与《国际铁路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75
5.与《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布达佩斯公约》的冲突75
第五章 承运人的责任77
A.承运人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下的责任77
B.承运人的义务79
1.履行合同的义务80
2.普遍适用的义务82
3.海运区段的特定义务84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87
“门到门”期间88
接收货物——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开始88
交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90
5.承运人义务的例外92
FIO条款92
危险货物93
共同海损牺牲95
C.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95
1.第17条的基本政策96
除外风险的传统清单96
免责与推定之争97
2.第17条的结构98
3.第17条第1款——索赔人初步证明其案件成立100
4.第17条第2款——承运人举证证明没有过错103
5.第17第第3款——抗辩理由清单106
航海过失108
火灾108
救助110
托运人的行为111
托运人的义务113
危险货物和共同海损113
6.第17条第4款——推翻承运人的抗辩理由114
7.第17条第5款——对不适航的处理116
8.第17条第6款——多种原因案件中的责任分摊121
D.对迟延交付的责任125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下对迟延的责任125
2.《鹿特丹规则》的关注焦点:经济损失/间接损害127
3.《鹿特丹规则》中迟延交付规定的演变过程128
4.承运人根据第21条应承担的迟延交付责任129
E.舱面货131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下的舱面载货132
2.《鹿特丹规则》下的舱面载货133
3.承运人对舱面货的责任135
F.履约方138
1.履约方的定义139
承运人以外的人140
履行或承诺履行140
承运人的义务142
为承运人行事143
2.雇员作为履约方144
3.海运履约方146
港到港间的作业146
内陆承运人148
4.海运履约方的义务和责任149
5.转承责任152
承运人对履约方的转承责任152
海运履约方的转承责任154
6.公约所规定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的扩大适用155
历史发展155
《鹿特丹规则》下的自动“喜马拉雅保护”157
第4条对承运人的保护158
第4条对第三方的保护159
第4条对非海运履约方的排除159
第4条对托运人的保护160
合同对承运人义务或者责任限额的调整161
G.关于通知的规定161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关于通知的规定162
2.《鹿特丹规则》关于通知的规定164
明显损害的通知164
不明显损害的通知164
推定的效力165
联合检查165
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通知165
履约方166
合理的便利167
H.损失的计算167
I.责任限制170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170
以件或单位为基础的限额171
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174
以件/单位为基础的限额与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之间的相互关系174
声明了更高的价值175
2.迟延交付的责任限额176
3.限额标准177
以件/单位和重量为基础的限额的标准178
以件/单位为基础的限额与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之间的关系179
迟延交付的限额标准181
对可以确定发生区段的损害的网状责任制182
发生区段不能确定的损害183
4.责任限制的打破184
举证责任184
本人的过错185
故意或轻率的行为186
迟延交付案件中的故意或轻率行为187
绕航187
5.《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与赔偿责任总限制之间的关系189
第六章 托运人的义务190
A.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191
1.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191
交付货物的一般性义务191
集装箱货193
2.FIO条款下的各种行为193
3.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194
B.托运人的责任基础196
1.托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义务:第30条第1款196
2.托运人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的其他方197
3.灭失或者损坏198
承运人所遭受的灭失或者损坏198
迟延引起的灭失或者损坏199
4.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第30条第2款201
5.多重原因202
C.提供拟定合同事项所需信息的义务203
1.有关提供准确信息义务的责任基础203
2.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203
3.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204
4.托运人的严重误述206
D.危险货物206
1.介绍206
2.“危险货物”207
3.危险货条款所适用的情形209
4.第32条规定的义务210
告知货物的危险性质或特性的义务210
给危险货物做出标志和标识的义务211
因果关系211
E.单证托运人的责任213
F.托运人义务一章 的实际影响215
第七章 运输单证217
A.术语217
1.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217
2.可转让、不可转让单证和记录221
B.承运人签发单证、记录的义务222
1.界定承运人义务的条件222
2.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223
3.单证和记录的种类224
C.单证或收据签发给何人225
D.合同事项227
1.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227
2.承运人提供的信息229
货物外表状况229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230
日期231
正本份数231
3.选择性信息232
收货人232
船舶232
收货、装货、卸货、交货的地点或港口233
E.承运人的识别233
1.一般规则233
2.合同事项234
3.合同事项中未载明任何人为承运人235
对登记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推定235
诉讼时效237
F.签名237
1.运输单证上的签名238
2.电子运输记录上的签名238
G.合同事项不完备239
1.一般规则239
2.合同事项中日期的默示规则240
3.货物外表状况的默示规则241
H.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241
1.承运人必须对信息作出保留243
2.承运人可以对信息作出保留:非封闭集装箱货244
3.承运人可以对信息作出保留:封闭集装箱货244
描述、主标志、数量245
重量246
4.保留条款的效果247
I.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248
1.在当事方之间的证据效力248
2.在承运人和第三方之间的证据效力249
可转让运输单证249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249
3.增加运输单证证据效力的自由251
J.“预付运费”的声明效果251
第八章 货物交付254
A.定义255
1.收货人255
2.持有人255
3.交付256
B.接受交付的义务257
C.确认收到的义务259
D.依据通常的不可转让单证或记录,或者未签发任何单证或记录时的交付260
1.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260
2.收货人告知承运人接收货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义务261
3.货物无法交付时的程序262
4.承运人交付义务的解除264
E.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264
1.第46条的演变过程265
2.第46条的实体规则267
F.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267
1.第47条适用的规则268
2.典型提单体系的核心268
3.签发多份正本运输单证的情况270
G.货物仍未交付271
1.适用范围272
2.承运人关于无法交付货物的权利273
3.承运人根据第48条采取行动的条件和程序275
合理的通知275
交货地的法律和规定275
出售货物的价款275
4.承运人的责任276
H.根据保函交付货物的选择278
1.第47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280
2.根据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指示进行的交付282
3.在货物交付后成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283
真正的延误284
不知情284
4.托运人“合理努力”的标准285
5.第47条第2款的效果287
I.货物留置287
第九章 控制方的权利290
A.第十章 与销售法和财产法的关系291
B.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292
C.控制方的识别295
1.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无单证托运295
2.需交单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296
3.可转让运输单证297
4.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297
D.控制权的转让298
1.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无单证托运298
2.可转让运输单证299
3.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300
4.需交单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300
E.承运人执行指示300
1.承运人遵守控制方指示的义务300
2.承运人义务的例外301
3.控制方对额外费用、损失或损害的责任302
4.承运人的责任303
F.根据控制方的指示交付304
G.运输合同的变更304
H.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306
I.协议变更308
J.控制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309
第十章 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A.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下的权利转让314
1.可转让的运输单证314
单证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314
转让方式315
2.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318
B.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记录持有人的责任319
1.如果持有人没有行使任何权利319
2.如果持有人行使了任何权利321
行使任何权利321
所要承担的义务322
“载入”或者“可查明”322
持有人承担义务324
3.结论325
第十一章 时效326
A.基本规则326
1.时效规定所适用的诉讼请求326
2.时效期间327
3.时效的起算328
4.时效的性质329
5.抵销330
B.诉讼时效的延长332
1.通过声明延长332
2.有关追偿诉讼的特殊规定333
3.向根据第37条识别为承运人的人提起赔偿诉讼时的特别时效规定335
第十二章 管辖权与仲裁336
A.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关于管辖权和仲裁从国内法到详尽的国际规则的转变337
B.《鹿特丹规则》商议中有关管辖权与仲裁内容的争议339
C.最主要的妥协:管辖权和仲裁这两章“选择适用”342
D.管辖权的一般规则:索赔方对有管辖权法院的选择权344
1.管辖法院344
2.有管辖权的法院345
3.承运人的“住所”346
4.收货地348
5.最初装船港和最终卸船港348
6.交货地350
7.指定的法院351
8.剥夺353
E.执行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情况354
1.批量合同直接相关方的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354
2.针对第三方执行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358
3.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和弃权360
F.针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362
1.允许(选择)法院的范围362
2.合并诉讼364
G.另增管辖权地365
H.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67
I.关于仲裁一章 的理论与目的368
J.仲裁的一般规则370
K.仲裁的特殊规则372
1.在批量合同下,仲裁条款约束缔约双方372
2.仲裁条款对第三方的约束373
3.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条款374
4.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和弃权376
第十三章 合同条款的效力377
A.历史背景377
1.《海牙规则》及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规定377
2.《海牙规则》以来的发展379
3.20世纪末期的新变化380
B.一般原则:强制性规范381
1.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义务和责任381
排除或限制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义务与责任的条款381
保险条款的权384
2.托运人、收货人、控制方、持有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385
排除或限制托运人的义务或责任等385
托运人义务和责任的增加等386
C.活动物和其他某些货物386
1.有关活动物运输的特殊规则386
2.有关非通常商业运输的特殊规则388
D.有关批量合同的特殊规则389
1.起草过程389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准备工作389
联合国贸法会的初期讨论390
从OLSA到批量合同391
最后的妥协392
2.合同当事人约定背离公约规定时的条件392
“批量合同”393
有关背离公约的明确声明394
单独协商订立或者明确指出394
提供按“公约规定”订立合同的机会395
通过援引或附意合同并入395
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电子运输记录或者类似文件395
3.不允许背离的相关规定395
4.背离公约规定的条件与第三方396
5.举证责任397
E.小结——《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合同自由397
1.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397
2.与批量合同有关的自由398
3.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398
4.对第三方的保护399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400
A.公约不管辖的事项400
1.总赔偿责任限制400
2.共同海损401
3.旅客和行李402
4.核事故造成的损害403
B.最后条款404
1.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404
2.生效405
3.退出《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406
4.保留和声明406
5.本公约的修订和修正408
6.退出本公约408
7.本国领土单位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409
附录410
译后记444